西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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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224
颗粒名称: 西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F831.2
页数: 3
页码: 148—150
摘要: 西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共十二條。
关键词: 西南区 金银管理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爲穩定金融、安定人民生活、保護人民財富、制止金銀投機操縱及防止走私販賣,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銀,係指金塊、金葉、金條、金砂、銀塊、銀條、銀幣、元寶、金銀質首飾及其他雜質金銀而言,以下簡稱金銀。
   第三條除經政府批准特許出境者外,嚴禁金銀帶出國外或帶出待解放之區域。在解放區內允許人民儲存,但不得用以計價行使流通與私相買賣。
   第四條人民儲存之金銀如在解放區遷移必須攜帶者,須申請區級或區級以上政府開給攜帶證,具明攜帶人姓名、住址、所帶金銀數量及攜帶理由、經往地點時間等。
   第五條自國外攜帶入國者,應於入境時向當地區級以上政府或對外貿易機關登記申請發給攜帶證後,始准人境。但出口物資准許換囘之金銀,有貿易局或工商局之證件者,得免除此項手續。
   第六條屬於人民自行佩帶之金銀首飾不得超過一市兩,銀首飾不得超過四市兩,及私人用作餽贈之銀質器皿不超過二十市兩者,不受第四條之限制。
   第七條凡醫學工業或其他正當用途需要購用金銀原料者,得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酌情售給。
   第八條金銀飾品業除出售製成品外,不得私相買賣金銀,不得收兌金銀飾品,並應將所存原料、成品及每日成交情况,呈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九條凡違犯本辦法第三、四、五、六、七、八各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在解放區內攜帶金銀無合法證件,或以金銀計價行使者,得按情節輕重沒收其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二)證明確係走私出口資敵者,全部沒收,其情節重大者,除沒收其金銀外,並以擾亂金融論處,在口岸緝私綫上查獲者,以走私論。
   (三)私相買賣者分別情况予以沒收其一部或全部之處分,如屢犯或情節重大者,除全部沒收外,並科以一至十倍之罰金。
   (四)投機操縱金銀買賣致市場物價波動,影響民生者,除沒收其全部財產外,並按情節輕重,處以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之徒刑。凡違犯本條規定各項,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處理之。
   第十條凡軍民人等對以上各項現行犯均有檢舉告發查獲之權,對報告人查獲人酌情予口奬勵,但處理權,屬縣級以上政府。
   第十一條几經政府沒收或處以罰金者,均給予正式憑據,如有假藉本辦法進行勒索敲許者,允許人民控告。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在西南區內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四省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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