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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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184
颗粒名称: 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
分类号: F231.4
页数: 2
页码: 143—144
摘要: 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十六條。
关键词: 账簿制度 记账方法 西南区

内容

第一條爲貫澈工商業稅收政策,實現合理負担,特制訂本辨法。
   第二條實施本辦法之地區,得選擇若干重點行業着手,逐漸推廣及於全面。
   第三條凡實施本辦法地區工商業之具備記帳能力與條件者,須一律設立帳薄。
   前項記帳能力與條件,由各地稅務機關核定之。
   第四條具備記帳能力與條件之工商業戶(以下簡稱工商業戶)於開業時及每年年初應設置統一規定之帳簿,並於使用前,先行編號,申請當地稅務機關登記蓋印。
   其確無記帳能力或不具備記帳條件者,應呈請當地稅務機關發給免設帳簿證明書。但相具記帳能力之工商業戶,最低應設置一種現金收付帳(卽銀錢流水)。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團體,就當地各業情况,製訂統一帳簿格式。必要時,並得設計整套帳簿組織,規定會計科目,供各業採用。
   公營企業及其他會計制度健全之工商業戶,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者,不必採用統一格式,但其帳簿仍應送稅務機關登記蓋理。 第六條統一帳簿格式規定後,應由稅務機關會同當地工商聯合會交由印刷業或指定印刷店印製發售。
   第七條工商業戶帳簿一經登記蓋印,不得任意改用。其有歇業、解散、倒閉、改組、轉盤等情事者,所有未用完之帳簿應於完納各項稅款後,繳由當地稅務機關於空白處劃銷,仍發還原負責人保存。
   第八條工商業戶帳簿,至少須保存三年。
   第九條工商業戶使用統一帳簿後,一切記載務須眞實。帳簿中之往來客戶應載明其住所,財務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數量、價格及所在地。
   第十條工商業戶應指定專人記帳,將姓名記載於帳簿末頁,並報告稅務機關備查。前項記帳員如有變動,除於帳簿末頁記載外,並應隨時作更改之報告。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業積極份子,督促各工商業戶設立帳簿,或通過工商小組,自訂獎懲制度,保證統一帳簿制度之建立。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隨時派員突擊檢查各工商業戶帳簿設置及使用情形。
   第十三條在已實施幹部專責管理制度之地區,得由稅務機關所派稅工組負責指導建立統一帳簿運動。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聯合會開辦業餘會計講習班或帳簿講習班,敎授各工商業戶記帳員以新式會計簿記知識,並進行互助舉習,提高其記帳技術水平。
   前項講習班,由稅務機關指派專人或聘請會計人員指導之。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各條之規定者,處以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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