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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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062
颗粒名称: 財政
分类号: D035.1
页数: 38
页码: 110—147
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三月三日發佈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决定,完成任務的關鍵,首先在於核實人敷、厲行節約、減少開支、消除浪費。完成任務的第二個關鍵,在於百分之百的完成一九四九年度的公粮徵收計劃,百分之百的完成各區的稅收計劃,並力求超過之。
关键词: 财政管理 财政法

内容

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三月三日發佈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决定,這個决定完全符合於全國人民的希望,如果决定中的九項任務都做到了,就一定能夠平衡收支、穩定物價,並能在這個基礎上保障支援前綫、安定人民生計和發展工農商業,因此全西南的政府、軍隊和人民必須保證其全部實施而努力。
   二、完成任務的關鍵,首先在於核實人敷、厲行節約、減少開支、消除浪費。因此根據政務院指示,成立西南區編制委員會分會,以鄧小平爲主任,李達、劉岱峯爲副主任。成立西南區倉庫淸理調配委員會分會,以陳希雲爲主任,姚繼鳴、劉淸爲副主任。西南各軍區、各省、行署及重慶、成都兩市亦應立卽按級建立上述兩個組織,開始工作。
   三、完成任務的第二個關鍵,在於百分之百的完成一九四九年度的公粮徵收計劃,百分之百的完成各區的稅收計劃,並力求超過之。根據西南的實際情况,完成公粮稅收的數目是完全可能的,問題在於克服幹部中只重公粮輕視稅務工作的思想,迅速採取有效辦法加强稅收組織,訓練稅收幹部,並徵調得力人員加强其領導。而在公粮方面,除了徵齊數目外,尤須特別加强粮食的管理和調動工作,避免損耗。對於個別地區及某些幹部在徵粮工作中强調困難缺乏信心的現象,必須克服。對於抗不繳粮的惡霸地主,應交法庭依法懲處。
   四、完成任務的第三個關鍵,在於堅决地實行集中統一,無論貿易、金融、財政、工業都必須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定制度和計劃及西南財經委員會所給予的具體任務進行其業務,要反對任何形式的本位主義、割據思想和對任務的敷衍塞責、消極怠工。各項任務旣經確定,下級只有想盡一切方法保證完成之責,卽有意見也只能向上級提出建議,絕不允許擅自修改,各行其是。對於破壞制度、貪汚浪費及不努力完成任務者,必須給以適當的處分,乃至嚴重的法律制裁。對於執行制度完成任務有成績者應予奬勵。
   五、完成任務的第四個關鍵,在於加緊肅淸土匪特務,保障國家財產不受土匪搶刧和特務破壞,這是各級政府軍隊和人民的嚴重的政治責任,對於破壞國家財產的土匪特務,必須千方百計緝拿歸案,嚴厲處辦。 六、西南解放不久,在遵行各項財經任務上是有若干困難的,但是只要我們各級幹部認識到財經工作的嚴重性,具有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就會想辦法克服一切困難,而且這些困難都是能夠克服的。
   關於訂頒西南區一九五一年糧秣票使用辦法的訓令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與西南軍區司令部聯合發佈——
   茲爲統一粮食收支制度兼顧剿匪部隊及農村工作人員供應之便利,特訂定西南區一九五一年粮䄮票使用辦法頒佈施行,並由西南區粮食管理局依照該項辦法之規定,印製一九五一年粮票統一發行。所有本區一九五〇年內發行之粮票,統限於本年十二月底一律停止使用,自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起各機關、部隊槪不得持過期粮票向各級粮庫强行兌換,各級粮庫亦不得通融辦理,如有故違,應予分別議處。除分行外,合行檢發西南區一九五一年粮秣票使用辦法,令仰遵照並轉飭所屬切實執行爲要。
   附:西南區一九五一年粮秣票使用辦法
   一、爲了統一粮食收支制度,同時照顧部隊剿匪及農村工作人員之供應便利,一九五一年仍發行西南區粮秣票(大米票馬料票兩種,以下簡稱粮票)。
   二、粮票之印行由粮食管理局呈准上級統一印製發行,其他任何黨、政、軍、民機關團體不得擅自印發。
   三、雲、貴兩省情况特殊,必須經同級財委與上級之批准並將票樣、使用辦法、印製數量報西南區粮食管理局備案,自行印製,作爲代理發行。
   四、西南區粮票可在川東、川西、川南、川北、雲南、貴州、西康境內一律通用;省自印票只准在各該省區內使用。
   五、粮票種類及面額:
   1大米票,分半斤、十二兩、一斤、五斤、十斤、五十斤、一百斤、二百斤、五百斤九種;
   2馬料票,分四斤、六斤、十斤、六十斤、三百斤五種。
   六、粮票使用只限剿匪部隊與大批農村工作人員憑以兌換粮食用;一般出差人員發給代金,不得發用糧票;更不得以糧票抵發薪金或兌糧帶走。
   七、爲了掌握數字,防止流弊,粮票兌粮需另附通知書或兌粮單位之證明文件。
   八、大米票以二道機米爲標準,稻谷每百斤折大米票六六斤,磧米每百斤折大米票九十斤,其他粮食按規定折合計算。
   九、馬料票以苞谷一種爲標準;如兌其他雜粮,按各省規定之折合率辦理。
   十、粮票原則上是向各級粮庫兌糧;如在鄕村兌粮,可由地方糧墊付後由粮庫歸還。
   十一、粮票只限使用一次,粮庫兌出粮食後卽應加蓋“△△△粮庫兌訖作廢”之戳記,逐級上解。
   十二、粮票,嚴禁買賣、交換物品或當貨幣使用、及挖補塗改僞造等行爲;違者粮票沒收,人員依法辦理。 十三、外區票不得在本區內行使,如遇特殊情况,其來源可靠並有證明文件可給兌換本區票使用,與友鄰區接壤縣要注意,最好採取互兌辦法,隨時處理。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改補充之。
   十五、本辦法自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關於統一規定西南區犯人供給標準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四月十二日)
   查西南地區自解放以來,各地犯人供給標準頗不一致,亟須獲得合理之調整。經詳細硏究後,暫定西南區犯人供給標準爲:主食,每人每日大米一斤四兩至一斤六兩;煤,按中央規定每日一斤四兩;菜金,按中央規定以大灶菜金標準的一半發給。同時,犯人生產工作應注意推行,藉以減輕國家財政開支。惟對未决犯及已决犯應分別辦理:
   一、未决犯,不能讓其出來作生產勞動,因爲那樣會影響審詢,其供給悉依上述標準。
   二、對已决犯原則上依上述標準供給。各管理機關應早日按當地的條件,有計劃的發動犯人參加生產;如因生產資料不能立卽籌得,一時無生產收獲,囚粮可由公家供給,一般的不發給菜金;有特殊困難者,則發一個月至兩個月的菜金。煤炭亦可節省少發,或每人發一斤,如改用風箱灶,更可酌予減低。總之,要使犯人逐步達到自給自足,藉以減輕國家財政開支。
   三、無論未决犯或已决犯,或已决犯已參加生產,其有家庭富裕而確可自行供給者,可按規定標準由其家庭供給(但須注意不得影響審詢)。
   以上希各省、署、市及公安、司法機關切實遵行。並轉飭遵行。
   關於一九五〇年農業稅徵收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九月三十日)
   一九五〇年秋徵稅法與任務,均已先後公佈,各省徵收工作,亦已開始進行,有關新稅法的精神原則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中央政務院已有明確指示,人民日報及西南新華日報亦有社論,我區解放較晚,租佃關係旣多而且複雜,租率特高,因此各省(區)市在佈置與執行中,尤須詳細討論硏究;並依據新稅法的原則及當地具體情况,規定自己地區具體實施的細則,以便具體執行。
   新條例規定以常年應產量爲計徵標準,其目的是適當的固定田畝、產量,解除農民“多施肥,多加工,產量越高,負担越多”的疑慮,激發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以增加社會生產力。在過去,農民一向按賦元制度負担,今天改按常年應產量徵收,應該看到,這對農村說,確是一個重大的改革,領導同志以及所有參加徵收工作的同志,必須認淸這一工作是巨大繁難、而又是完全可以行通的工作,應認眞地貫澈執行。
   全部徵粮工作的中心環節,是調查評議工作,田畝、產量和人口的調查評議做得確實,就等於做好徵收工作的大半。調查評議工作又以揭發黑地爲重心。必須向所有農民作廣泛的宣傳動員,從國家建設和個人利害上,反復說明,使農民(特別是貧苦農民)了解人民政府所以改用常年應產量而不按舊賦元徵粮的原因,與所以必須把土地產量和人口調查評議得確實的道理。然後通過農民,把積極負責、公正無私、爲廣大農民所愛戴的勞動農民,以及一部份公正的地主和知識份子,組織到評議會裏來協助政府,領導全鄕農民,進行徵收工作(爲工作上的便利,保可組織調查評議小組)。號召所有的人,迅速實報士地產量及人口;而對隱瞞虛報的少數份子,則有準備有組織有對象的開展反隱瞞查黑田的鬥爭。一切有領導地通過羣衆,依靠羣衆,徵粮工作目然會順利完成;反之,包辦代替、强迫命令,也必然要失敗。今春徵粮工作的經驗敎訓,是應該切實記取的。
   今年的秋徵任務,比上年度的任務減輕了。依上年度原派任務計,減輕百分之三十七;卽以上年已完成數字計,亦減輕百分之十四。並且新條例對於各階層,都有適當的照顧,對於發展生產和種植一般經濟作物,亦均有不同的奬勵,各種規定更加公平合理。今年分配給各省區市的任務,必須保證百分之百的完成。這不僅關乎西南財政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槪算能否完成,全國財經能否好轉的重要保證。各地領導同志,必須明確此點,必須具備充分决心和信心。
   工作中必須努力克服可能產生的不正確的思想與作風。比如片面的羣衆觀念、“任務與政策相矛盾”的錯誤看法、以及疲塌拖延等不良作風等。我們說,能否完成任務,是領導問題、工作問題和作風問題。根據今春徵粮經驗,一般隱瞞之土地,約在百分之三十左右,個別地方黑地之多,竟達耕地面積百分之八十,而且這些黑地,絕大部分是地主惡霸與反動政權長期勾結剝削農民的結果。發動羣衆,把這些黑地揭發出來,旣可以貫澈政策,也可以完成任務。把任務與政策分割開,僅僅從消極方面看問題,是不對的。
   評議確定後,接着就要組織徵收入倉,因此倉容問題就必須及早求得解决。粮食局長會議時,决定全西南今年內要建築永久性倉庫可容粮六億五千萬斤;但因時間限制,新修行庫趕不及秋季需要,故倉容問題的解决,必須以租借民倉,改修祠堂廟宇爲主。這點粮食局長會議時已有决定,各省區市應迅速修理準備,務求不影響秋徵入倉任務。
   糧食入倉時,必須對糧食質量標準,進行嚴格檢查,摻砂拌水,或質量過低者,應說服送粮農戶與押送幹部,給以加工改善,再行接收;無法改製者,應說服農戶,改繳好糧,以免因少數壞粮,影響大批粮食,遭受損失。以上各點,希詳加硏討,貫澈執行,並轉所屬執行。特此指示。
   關於一九五〇年夏季不另增派公糧的佈告(一九五〇年六月七日)
   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一九五零年新解放區夏徵公糧的决定中規定:凡有夏收而非嚴重災荒的地區,人民應負擔的公糧分夏秋兩季交納,夏季交納的公糧,爲全年應交公粮的一部份。
   二、由於西南地區解放較遲,一九四九年度公粮起徵較晚,政府爲照顧人民困難,曾一再寬延交納期限,並准在夏收以後交納完畢。
   三、因此,决定西南區一九五〇年夏季,不另增派公粮,但可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之調整。希望我全區人民對已派之一九四九年度公粮迅速交納,爭取早日完成任務。仰卽遵照。此佈。
   關於納糧民戶可以人民幣抵交公糧的通告(一九五〇年三月一日)
   (一)爲穩定金融平抑物價與解决納粮民戶運交公粮的困難,特决定各省納粮民戶可以人民幣抵交公粮,粮價卽按照各省市貿易機關公佈之粮價折算,凡無貿易機關之縣份,應與就近貿易機關妥爲聯絡,由縣人民政府公佈價格折算。爲求對平抑物價起應有的作用,凡以人民幣抵交公粮者,均給以適當的照顧,卽凡屬河運方便之縣份及鄰近大中城市之縣份,均按九八折繳納;凡屬交通不方便及距大中城市較遠之縣份,均按九五折繳納。
   (二)凡以人民幣抵交公粮者,均須將人民幣呈交縣人民政府折價計算開給證據:(甲)此項證據由各縣人民政府統一印製。(乙)證據中要註明所交人民幣數、折計公粮數。然後由納粮者持該項證據囘本村或指定之倉庫抵交公粮。區以下的徵粮機關或倉庫,不准直接收納此項抵交公糧之人民幣。
   (三)縣人民政府收到此項人民幣後,須每五日向專署報告一次,專署須每五日向省或行署報告一次,省或行署每五日向財政部報告一次。以上規定,希卽遵照。(不另行文) 關於頒佈“西南區臨時商業稅稽徵暫行辦法”等二種稅法的命令
   (一九五〇年四月十二日)
   查西南區臨時商業稅稽徵暫行辦法,曁施行注意事項,與西南區薪給報酬所得稅稽征暫行辦法,曁說明,業經制定,自卽日起我區各地統一實施。所有我區各省市人民政府及稅務機關,過去所用有關上列二種稅之舊稅法,及臨時徵收辦法,均一律於同日宣佈發止。俟中央政務院頒佈全國統一稅法後,本區所頒上列稅法卽停止適用。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並轉飭所關切實遵行爲要。此令。
   西南區臨時商業稅稽徵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凡具有臨時營業性質之行商以及固定工商業不按所報行業而從事本業以外之經營者,均依本辦法徵收其臨時商業稅。
   第三條爲便於城鄕物資交流,屬於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徵臨時商業稅。 一、凡臨時商其交易金額在臨時商業稅起徵額以下者。
   二掮、担小販將農民日常生活必需品輸往農村出售者。
   第四條臨時商業稅按交易額徵收百分之四。起徵額爲人民幣五萬元。但整批貨物分開出售者,應合併計算其交易額。
   第五條臨時商業稅由賣方爲納稅義務人,必要時稅務機關得指定行棧商店代徵。
   第六條凡未經核定爲臨時商業稅徵收代理人之行棧廠商及其他經營代理業者,代賣或購買一時營利者之物品,應於成交之當日負責督促納稅義務人向當地稅務機關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以隱匿不報論處。
   第七條稅務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到行棧、廠商、倉庫、碼頭、車站、郵局及水陸交通要道進行有關貨品必要之檢查登記,被檢查者不得拒絕,但執行檢查登記人員必須遵守稽徵辦法之規定,並出示稽徵證件。
   第八條各倉庫堆棧,應於貨物入棧之次日,將戶名、地址、品名、數量、價値,及入棧日期列表報告稅務機關,入棧之貨物應持有稅務機關之納稅憑證或提貨核准通知,方可提取。
   第九條代徵行號應於每五日報繳代徵稅款一次,但代徵稅款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時,須隨時報繳。
   代徵義務人依照法定手續及期限完成其代徵責任者,當地稅務機關得照其代徵稅款給予千分之五奬勵金。
   第十條納稅人不依期限繳納稅款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罰之,代徵行號或個人違犯本條規定者,應加倍處罰之。 一、欠繳稅款逾限三天者,按照欠繳稅額加收滯納罰金百分之二十。
   二、欠繳稅款逾限五天者,按照欠繳稅額加收滯納罰金百分之五十。
   三、欠繳稅款逾限十天者,按照欠繳稅額加收滯納罰金百分之一百。
   四、欠繳稅款逾限十天以上者,以隱匿不報論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並酌情處以漏稅額或私扣稅款一倍至十倍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送司法機關法辦。
   一、隱匿不報或報而不實者。
   二、代徵稅款不繳或多徵少繳者。
   三、侵吞稅款或將代徵款挪用圖利者。
   第十二條前兩條之規定如經人告發因而查獲處罰者,稅務機關以罰金百分之四十奬勵告發人。
   第十三條本辦法公佈施行後,所有原所得稅法中之第五類一時所得稅重慶市與各省區行署現行之行商一時所得稅徵收暫行辦法及行商營業稅或臨時營業稅等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西南區臨時商業稅稽徵暫行辦法施行注意事項
   一、臨時商業稅必須在臨時經營商業人出售貨品後由出售地稅務機關向實方徵收之,他地稅務機關不得預徵,或攔徵,更不得向買方徵收。
   二、臨時經營商業人以實物交換實物其價格達到五萬元者,照徵臨時商業稅,其稅額之計算,以稅率乘其所出實物額所得之實物積數,按當地當時批發價折算成人民幣卽爲應納稅額,交換實物之雙方均爲臨時經營商業人,應以雙方所出實物分別計算稅額徵收之。
   三、凡經營行棧、工廠、商號、及其他代理業者,均得具保向當地稅務機關中請爲臨時商業稅代徵人,經核准後,各該行棧廠商等始得代徵;其本身代客售貨或購貨之臨時商業稅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代徵臨時商業稅。
   四、座商代售他人之貨品者應負責代爲報繳臨時商業稅。
   五、徵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請領三聯臨時商業稅納稅憑證,於每次代徵稅款時按照規定格式項目塡寫淸楚,以收據聯交納稅人收執,以報核聯送當地稅務機關報上級機關審核,以存根聯送徵收機關存查。
   六、三聯納稅憑證應於使用時加蓋稅務機關印信及徵收代理人之圖章與經手人之私章,方爲有效。
   七、稅務機關之分支機構距離金庫或代理金庫收款處所過遠不便商人繳納臨時商業稅款時,其分支機構得自收商人應繳稅款代解金庫。
   八、徵收代理人於報繳臨時商業稅款時,應開具臨時商業稅代徵淸單送往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訛後塡給繳款書,持往金庫繳納。
   九、爲簡化稽徵,節省人力起見,關於扣繳部份,稅務機關得採事後審核制。
   十、貨物進出倉庫堆棧應向稅務機關塡具臨時商貨物出入棧報告表,其出棧時並須持有完稅憑證或稅務機關塡發之提貨核准通知,方可提出。
   十一、稅務機關應切實調查旅棧住宿各商並應責由旅棧負責人塡報旅棧住宿臨時商報告表,藉以控制單幇客運。
   十二、與貨物徵課密切聯系,利用貨物稅之分運改運手續及原設之查驗站,切實控制臨時商貨之運輸。 十三、檢查貨運時,商人應提出發貨票,其無進貨發貨票或購貨發貨票之抬頭與申請商號不符或未註明營業地址、及查對不確者,得以臨時商論,依章徵課臨時商業稅。
   十四、臨時商業稅統歸各地稅務機關徵收,原地方稅捐稽徵處徵收之行商營業稅,應迅速移交當地稅務機關統一合併徵收。
   十五、本施行注意事項,與西南區臨時商業稅稽徵暫行辦法同日施行。
   西南區薪給報酬所得稅稽徵暫行辦法
   第一條凡本區內公私組織員工之薪資及自由職業者或業務技藝報酬等所得依本辦法徵薪給報酬所得稅。
   第二條薪給報酬所得稅以每月中熟米三百市斤爲免稅點,其超過部份按月計徵,稅率如下:
   一、超過三〇〇市斤至四五〇市斤者,其超過額稅率百分之二。
   二、超過四五〇市斤至六〇〇市斤者,其超過額稅率百分之四。
   三、超過六〇〇市斤至七五〇市斤者,其超過額稅率百分之六。
   四、超過七五〇市斤至九〇〇市斤者,其超過額稅率百分之九。
   五、超過九〇〇市斤至一、〇五〇市斤者,其超過額稅率百分之十二。
   六、超過一、〇五〇市斤者,其超過額,徵百分之十五。
   第三條薪給報酬所得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員工以其每月所領薪給報酬實額爲所得額。
   二、自由職業者之業務或技藝報酬所得,以其每月執行業務或技藝收入總額減除業務所房租、業務上雇用薪酬、必要之舟車旅費及其他必須費用後之餘額爲所得額。
   如無足資證明其所得額之賬簿文據時,得採評定方法估定之。
   第四條薪給報酬之所得,有以時計、日計、星期計、無定期、或一次、或以件計者,均以各該月之實際所得額計算徵課,如同時有以月計年計或定期之所得在兩種以上時,應合併平均計算之。
   第五條薪給所得如爲人民幣或實物,或有價證券,均應按當時當地糧食公司或貿易公司牌價折成中熟米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折成人民幣繳納之。
   第六條薪給報酬所得稅,以薪給及業務或技藝報酬所得者爲納稅義務人,支付或經付薪給者,爲扣繳義務人,其報繳方法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自行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塡具所得額報告表,連同收支計算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申報於當地主管徵收機關,經核定應納稅額塡發繳款書後五日內繳納稅款。
   二、扣繳義務人,應將所屬人數、姓名、薪給所得額,塡具薪給淸單申報於當地主管徵收機關,並按月代扣稅款五日內繳納,同時通知納稅義務人。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對於核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應於限期內將稅額全部繳淸,於納稅限期過後十日內敍明理由,申請覆查,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覆查决定之。
   如有誤繳、溢繳、或已繳稅款,經核准減稅時,得向該管機關申請退稅。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不依照本辦法辦理者,其罰則如下:
   一、凡不依限申報或爲不實之報告,主管徵收機關除逕行决定其所得額外,得視其情節處以應納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金。
   二、凡不按期繳納稅款者,除限期辦理外,並得科以所欠稅額二倍以下之滯納金。 三、扣繳義務人握存稅款,延不繳納者,應照前項規定加倍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之處罰權,屬於市縣稅務局,其涉及刑事部分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西南區薪給報酬所得稅稽徵暫行辦法說明
   一、徵課範圍:本辦法第一條規定:凡本區內公私組織員工之薪資及自由職業者,或業務技藝報酬等所得一律依本辦法徵課薪酬所得稅,不另定減免範圍,以期負担普遍而合理。
   二、徵課標準:本區薪酬所得計算標準,有按折實單位計者,亦有按食米、人民幣或其他標準計算者,爲期掌握稅收、城鄕兼顧、計算便利起見,本辦法規定一律以中熟米市斤爲標準,並按當地當時粮食公司和貿易公司牌價折算,再折成人民幣繳納之。
   三、免稅點:華北稅總規定薪酬所得稅,免稅點爲小米二五〇市斤,天津爲一八〇斤,就本區一般民生日用品物價而論,米較他區爲低,但布疋及其他用品,則較高昻,如以米爲徵課標準,規定過低勢將影響生計,故本辦法規定以三百市斤爲免稅點,亦以期稅收稅政兼顧之意。
   四、稅率:薪給報酬爲勤勞所得,一般採超額累進制,似較允當,本辦法亦採斯制,稅率計分2%4%6%9%12%15%六級,每一級距爲米一五〇市斤,前三級稅負較輕,後三級累進速度較高稅負亦較重,俾達“多得出多”之目的。 附:稅率計算表
  
   關於頒佈“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等一二種稅法的命令(一九五〇年五月五日)
   查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曁應行注意事項,與西南區地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曁應行注意事項,業經制定,自卽日起,我區各地統一實施。所有我區各省、市人民政府及稅務機關過去所用有關上列兩種稅之僞稅法及臨時徵收辦法,均一律於同日宣佈發止。俟中央政務院頒佈全國統一稅法後,我區所頒上列稅法,卽停止使用。除分令外,希卽遵照,幷轉飭所屬切實遵行爲要。此令。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
   第一條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徵收房產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之。
   第二條房產稅向產權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承典人徵收。但產權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賃糾紛未解决者,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房產稅按評議房價徵收,其稅率如左:
   一、商業用房百分之二; 二、工業用房百分之一一.五;
   三、住戶用房百分之一。
   城市空閒住房,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前項稅率加倍征收。
   第四條左列房屋,得申請免征房產稅:
   一、政府機關自有自用之房屋;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房屋;
   三、公有之名勝、公園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房屋;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房屋;
   五、新建築房屋,得自落成之日起,免征二年。
   第五條房屋稅照全年稅額按季(三、六、九、十二月)或按半年(三、九月)分期征收之。
   第六條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房屋建築情况、間數、價格等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轉移、產權人住址變更或房屋損壞,及有添建改裝以變更房屋之使用者,並應於轉移、變更或工竣後十日內申報之。
   免稅房屋,亦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房屋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房價評議委員會,每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告之。
   房屋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
   房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凡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九條納稅義務人隱匿房屋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幷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第十條房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不繳者,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滯納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房產稅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房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應行注意事項
   一、“政府機關”係指各級政府組織系統內執行公務之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非本辦法所稱之政府機關。
   二、第六條之申報期限,由各地稅務機關按其實際情况予以規定公告之。
   三、第七條之房價評議委員會,應包括下列代表,以稅務機關代表爲當然主任委員:
   1.人民政府代表一人;
   2.稅務機關代表一人;
   3.財政機關代表一人;
   4.建設機關代表一人;
   5.公安機關代表一人;
   6.民政機關代表一人; 7.工商機關代表一人;
   8.商會代表一人;
   9.民主人士代表一人(或代表會議代表一至三人)。
   四、房價評議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1.關於評議房價之計劃事項;
   2.關於評議房價之指導事項;
   3.關於評議房價工作之考核事項;
   4.關於解釋評議房價之疑問事項;
   5.關於組織評議房價委員會分會及覆核評議事項。
   五、房價評議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若干人參加評議工作。
   六、房價評議委員會得設祕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稅務機關調用之。
   七、房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或專家,於評議其本人或其五親等內之房屋價格時,應行迴避。
   八、房價評議前,應先依據各種建築之種類,面積大小及房屋生落之經濟價値、使用價値等爲標準,作典型調查,分別等級後,再行公開評議,並將評議結果,送稅務機關依法征收房產稅。
   九、如已設立評議分會者,分會評定之房價,送房價評議委員會覆核後,送稅務機關依法征收房產稅。
   十、房產所有人有兩處以上之房屋者,無論其用本名、堂名或化名登記者,均應向稅務機關合併申報計征,違者依照第九條規定處理。
   十一、本年春季房捐或土地改良物稅之征收辦法如左:
   1.在奉令日已依照僞稅法征收者,不必退稅,亦不再按本辦法重征。 2.在奉令日已有一部份房屋依照僞稅法征收者,其餘部份房屋,仍應用僞稅法征收。
   3.在奉令日尙未開征或正在準備按僞稅法征收者,一律改按西南區房產稅稽征暫行辦法征收。
   十二、本年春季房產稅在奉令日尙未開征者,應儘速開征,必要時得將春、夏兩季房產稅合併征收,並須於六月底前完成征收工作。
   西南區地產稅𥡴徵暫行辦法
   第一條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征收地產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之。
   前項所稱征稅地產,不論地上有無建築,均包括在內。
   第二條地產稅向土地所有人征收,其設有典權者,向承典人征收,但產權人、典權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决者,均由土地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地產稅稅率自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依每戶所有土地之評議地價,按左表規定金額累進分級計征。 地產税分級累進税率表
  
   表列累進起點,依當地每畝平均地價以下擬定之
   第四條公有土地納稅,得免除累進,一律按地價百分之二課徵。
   第五條納稅土地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應納稅額加倍徵收之。
   第六條在同一城市,產權人有兩處以上土地者,應合併申報計徵。
   第七條左列土地,得申請免徵地產稅:
   一、政府機關或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土地。
   三、公有之公園、名勝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土地。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土地。
   五、已納農業稅之生產農作物土地。
   第八條地產稅照全年稅額按年或按半年(三、九月)定期徵收之。
   第九條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所有土地之面積、價格、所在地及使用情况等,據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轉移、產權人住址變更或土地變更使用時,幷應於轉移或變更後之十日內申報之。
   免稅土地亦按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土地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地價評議委員會,每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告之。
   土地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
   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凡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十二條納稅義務人隱匿土地不報或申報不實,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第十三條地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省,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地產稅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稅務總局備案。
   第土五條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地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發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西南區地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應行注意事項
   一、公有土地應納稅者,包括公有之房地、田地及荒地等,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納稅,但公地爲個人或團體使用,政府幷未收取租者,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督催使用人報繳地產稅。
   二、第六條規定在同一城市,產權人有兩處以上土地者,不論其用配偶、父母、子孫、兄弟、姊妹之本名、堂名或化名登記者,均應合併向稅務機關申報,如其親屬關係尙未分居生活者,應依照稅法合併計徵地產稅,如不合併申報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三、第九條之申報期限,由各地稅務機關按其實際情况,予以規定幷公告之。
   四、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地價之評議方法,可參照房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房價之評議辦法辦理。
   五、本年上半年地產稅之徵收辦法如左:
   1.在奉令日已依照僞稅法徵收地產稅者,不必退稅,亦不再依本辦法重徵。 2.在奉令日已有一部份土地依照僞稅法徵收地產稅者,其餘部份土地仍用僞稅法徵收。
   3.在奉令日尙未開徵或正在準備按僞稅法徵收地產稅者,一律改按西南區地產稅稽徵暫行辦法徵收。
   西南區硝磺徵稅及查緝辦法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六日公佈)
   一、爲了配合西南區硝磺管理規則加强硝磺之管制,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之硝磺包括鉀磺(卽硝酸鉀俗名火硝)、鈉硝(卽硝酸鈉,俗名洋硝)及硫磺。
   三、根據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〇年七月一日調整稅收之規定,土硝停徵貨物稅,硫磺按從價百分之五徵收貨物稅,由稅務機關依貨物稅暫行條例及稽徵細則徵收之。
   四、硝磺之產戶用戶,除向工商(業)廳、局辦理登記請領執照外,並應檢同工商機關登記證件副本,於開業二十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停工、歇業時,亦須依章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手續。
   五、各級稅務機關應隨時嚴密檢查所管區內硝磺產戶用戶之賬簿單據、存貨數量、運銷數量,以防硝磺流入不法用途,有礙治安。
   六、凡無工商(業)廳、局核發“准購單”之硝磺,一律嚴禁出廠(場)及起連。各級稅務機關對於硝磺之產地、廠(場)及運輸起卸,應加以嚴密監管查驗,如遇有無“准購單”之硝磺,或單貨不符之硝磺,應視爲私運私銷,予以扣留,移送當地工商(業)廳、局處理,其有漏稅情事,應由各級稅務機關,依照貨物稅條例處理之。
   七、關於硝磺之監管查緝,各級稅務機關應與各級政府及工商(業)廳、局取得密切聯系,配合進行。
   八、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關於組織工商業戶協助稅收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等辦法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十月三十日)
   依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規定:“國家稅收政策,應實行合理負担”。關於工商業稅的徵收,原規定有:(一)自報查帳、依率計徵,(二)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及(三)在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基礎上定期定額三種方法,但我西南區由於解放在後,查帳計征的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均未具備,目前各地普遍採行的民主評議方法,在進行中,行業間、地區間難免有畸輕畸重的偏向,使正當工商業和國家稅收均受其影響。最近續征工商業稅,雖已接受了經驗,針對着缺點,積極糾正,但根本在稽征方法上,正如第二屆全國稅務會議所指出:“自報查帳、依率計征,是今後的正確方向和目標”。我西南區必須以最大努力,爭取時間,向着這個指標,主動創設一切有利於改進的條件,由民主評議迅速穩步的走向查帳計征的途逕,以達到稅收政策合理負担的目的。
   所謂創設一切有利改進的條件,主要的必須以查帳計征爲中心課題,創設各種辦法和制度,使其能更有組織更有效果的配合查帳,逐漸達到全面依率計征。在目前所迫切需要建立的制度,除另訂頒“西南區稅務機關統一貨運管理暫行辦法”及“西南區行棧倉庫管理暫行辦法”,通令實施外,有下列三項:
   第一:普遍組織工商業戶各市縣斟酌當地工商情况,或按行業結合地區,或按地區結合行業,將工商業戶組成工商小組、工商大組,以協助稅務機關推進建立賬簿及發貨票制度,並互相督促照章納稅,催繳稅款按時入庫,曁協助調查稅源,檢舉逃漏,同時建立專責管理制,由稅務機關選派幹部,組設稅收工作組,劃定每組管轄區,對工商小組、工商大組,負聯系輔導責任,並兼做宣傳敎育工作。
   至於國營工廠貿易機構,因有完整的管理組織和健全的會計制度,可以直接征稅,自與一般私營工商業有別,因此,參加在內,其任務只以協助推動爲限。
   第二:普遍建立統一帳簿制度搜集各行業各類型帳簿格式和帳簿組織系統的材料,硏究設計,訂出統一的帳簿格式及帳簿組織,督促工商業戶建立眞帳,以作爲實施查帳的根據。
   第三:普遍建立發貨票制度因爲發貨票是工商業進貨、銷貨、及一切開支主要的原始憑證,他與帳簿記載,是掌握工商業營業情况的兩個重要面,缺了一面,則其進銷貨及一切開支,卽無法全部眞確了解,因此也必須規定具體辦法,以普遍建立發貨票制度。
   上列第一項,是以工商業戶爲主體,第二項是以帳簿爲根據,第三項是以發貨票爲憑證,連同以貨物爲對象的貨運管理及行棧倉庫管理,都是查帳計征的具體基礎,都是創設查帳條件的重要環節,其相互間有極密切的關聯性,在執行上必須使其緊密的互相結合,才能發揮工作效率,收到預期效果。
   茲特訂頒:“西南區組織工商業戶協助稅收辦法”,“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及“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卽日施行。並將各辦法的實施要點指示如下:
   (一)實施地區期間及進度:
   1.指定重慶、成都、昆明、貴陽,瀘縣,自貢,萬縣,南充八城市爲首先實施組織1商業戶,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曁實施查帳的地點。
   2.除以上指定八城市外,其他較小城市,如各省(行署區)稅務局認爲亦可試行上列各辦法時,得與八城市同時實施,或另訂實施期間,分報西南區稅務管理局及各該省(行署區)人民政府備查。
   3.各辦法實施期間如次:
   (1)關於工商業戶之組織,重慶市可於本年十二月一日起進行組織,其餘七城市,至遲須於五一年一月一日起進行組織,但各該城市如能提前組織者,亦得提前辦理。
   (2)關爲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重慶等八城市須一律於五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行,但各該城市如能提前辦理者,亦得提前進行,其中發貨票制度,可爭取時間,單獨提早實行。
   (3)關於實施查帳,八城市均須於本年第三季開始選擇重點行業試辦,最遲亦應於第四季度開始試辦,在五一年內,八城市的市縣稅務局,應將上項已進行組織及實行的事項,就所轄區域,積極分區,分業,督促辦理完成。
   (4)各省(行署區)稅務局對於八城市以外的中小城市,應斟酌人力、時間及客觀條件等情况,指定若干城市,爲組織工商業戶、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曁實施查帳的推廣區,並爭取五一年內在各該轄區有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縣市全部實施。
   (5)根據上述實施計劃和步驟,各省(行署區)應爭取在五二年底前,將組織工商業戶,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在各該轄區內一切縣市全面推行,並逐步做到自報查帳,依率計征。
   (二)領導機關:上列各項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親自督促領導各級稅務機關積極推進,並通過市縣稅務推進委員會發動羣衆,協力推進。
   (三)籌備人員:由各稅務局長親目下手,選派局內負責業務和計劃工作人員,城區分局長,或稅務所長,及熟悉工商業情况、熟悉貨運檢查的人員,組成籌備組,加以定期訓練,使之專門負責辦理有關硏究、籌劃、聯系、佈置等事宜。如籌備事繁,得按工作性質分設小組,並在稅務推進委員會領導下,同時分別進行,統一工作。
   (四)工作計劃報告:所有上項工作由重點到全面、由籌備到完成的分地、分期進度,應卽由八城市稅務局及各省(行署區)稅務局或專區稅務局,分別依照頒行辦法的原則,並參酌各地實際情况,迅速擬訂具體實施計劃及工作進度表,報西南區稅務管理局統籌核備。各級稅務局執行上述工作時,應按月向上級局作專題報告,交流經驗。對於每一工作進行告一段落,及每次檢查總結時,應將辦理情形、經驗、檢查結果,編製工作總結報告,專案報西南區稅務管理局查核。
   (五)上列各項工作今後所需之補充規定,由西南區稅務管理局或省(行署區)稅務局訂定之。 爲了增裕稅收,保障國家軍政建設及經濟建設上的需要,以照顧生產的恢復與發展,爲了平衡城鄕負担,平衡工商稅負,達到公平合理的目的,以繁榮正當工商業,這一改進工商業稅稽征方法的工作,其意義與作用是非常重大的。切盼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稅務機關,和各地工商聯合會於奉到本指示後,詳加硏究,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負責領導,聯系有關單位,督率基層幹部,同時展開宣傳,發動羣衆,週密佈置,積極穩步進行爲要。
   附發:一、西南區組織工商業戶協助稅收辦法
   二、西南區建立賬簿制度辦法
   三、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
   西南區組織工商業戶協助稅收辦法
   第一條爲促進工商業戶對於納稅之認識,並積極協助稅務機關調查稅源、平衡稅負、征納稅款、及防緝私漏等工作,以貫澈國家稅收公本合理之政策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次辦法所稱之工商業戶,係指固定工商業戶而言。
   第三條各市縣工商業戶,除原有之工商各業同業公會及工商聯合會外,應以地區爲主結合行業,或以行業爲主結合地區,由下而上組織工商小組及工商大組。各市縣工商業戶如尙未將各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組成者,均應由各該市縣稅務局洽請當地主管工商機關指導督促,使其組織齊竣。
   第四條各市縣工商大組及工商小組,應受各該市縣稅務局之領導,並應與稅務局之稅工組密取聯系。 各市縣稅務局對於各該市縣工商各業同業公會及工商業聯合會之有關稅務事項,應洽請當地主管工商機關協助進行。稅務局之稅工組,並應與各業同業公會及工商業聯合會密取聯系。
   第五條工商小組及工商大組,以工商業戶戶主或代表戶主之經理人爲組員,其組織辦法如左:
   甲、工商小組按照各市縣工商情况,依左列規定,酌採一種組織辦法,或兼採兩種組織辦法組織之:
   1.按行政區域之區、段(或街、段),配合街道地形及交通情况,每工商業戶十五戶至三十戶,劃編爲一工商小組。同一行業如集中在某一地區者,以街道結合行業組成小組。
   2.按當地工商行業之業別,每工商業戶十五戶至三十戶,劃編爲一工商小組,同一行政區域之區、段(或街、段),如有同一行業集中者,以行業結合街道組成小組。
   工商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小組內各工商業戶選舉之。
   小組組長副組長之任期,定爲六個月,連選得連任。
   乙、工商大組由工商小組四組至五組,組成工商大組。
   工商大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由大組內各工商業戶選舉之。
   大組組長副組長之任期定爲六個月,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工商小組之任務如左:
   1.協助稅務機關調查、登記、及報告本組工商業之產製、運銷、營業、所得、利潤、及各種經營動態等情况。
   2.協助稅務機關互相督促本組工商業戶依照規定辦法,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 3.協助稅務機關檢查及防止工商業中之化形漏戶、逃稅走私、及操縱投機等情事。
   4.提出本組各工商業戶對於應納各種稅款公平計稅合理負担之意見。
   5.訂定小組公約、自覺互助、依照實行。
   6.其他有關協助稅務事項。
   上項任務,由小組組長領導協助,負責推進。小組組長並須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1.協助稅務機關收發及審查本組工商業戶之營業表報。
   2.協助稅務機關催繳稅款。
   3.檢舉逃漏。
   4.反映工商業戶之批評及建議。小組組長並得提出關於稅款減免及違章案件處理辦法之意見。
   第七條工商大組之任務如左:
   1.督促工商小組推進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任務。
   2.傳達各項稅務通知,曁宜傳解釋稅收政策、稅務法令、及各種𥡴征辦法之要點。
   3.轉報工商小組推進任務之情况。
   4.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上項任務,由大組組長領導推進。大組組長並須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1.輔導所屬工商小組組長達成其任務。
   2.綜合反映工商業戶之稅負能力及意見。
   第八條各市縣稅務局設稅工組若干組,以工商小組爲基礎,確定每一稅工組之專責管轄區。每一管轄區,以管轄工商小組十組至十五組,或工商大組二組至三組爲原則。 所設稅工組之組數,由市縣稅務局根據當地稅收需要及工商情况酌定之。每組二人至四人,其人員由市縣稅務局就幹部中業務熟悉及政治進步者指派之。
   第九條工商大組工商小組之組長副組長工作積極,成績優良者,應予以表揚,其工作鬆懈,成績低劣,或利用工作關係徇私舞弊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分別敎育、改選、或懲處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
   第一條爲貫澈工商業稅收政策,實現合理負担,特制訂本辨法。
   第二條實施本辦法之地區,得選擇若干重點行業着手,逐漸推廣及於全面。
   第三條凡實施本辦法地區工商業之具備記帳能力與條件者,須一律設立帳薄。
   前項記帳能力與條件,由各地稅務機關核定之。
   第四條具備記帳能力與條件之工商業戶(以下簡稱工商業戶)於開業時及每年年初應設置統一規定之帳簿,並於使用前,先行編號,申請當地稅務機關登記蓋印。
   其確無記帳能力或不具備記帳條件者,應呈請當地稅務機關發給免設帳簿證明書。但相具記帳能力之工商業戶,最低應設置一種現金收付帳(卽銀錢流水)。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團體,就當地各業情况,製訂統一帳簿格式。必要時,並得設計整套帳簿組織,規定會計科目,供各業採用。
   公營企業及其他會計制度健全之工商業戶,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者,不必採用統一格式,但其帳簿仍應送稅務機關登記蓋理。 第六條統一帳簿格式規定後,應由稅務機關會同當地工商聯合會交由印刷業或指定印刷店印製發售。
   第七條工商業戶帳簿一經登記蓋印,不得任意改用。其有歇業、解散、倒閉、改組、轉盤等情事者,所有未用完之帳簿應於完納各項稅款後,繳由當地稅務機關於空白處劃銷,仍發還原負責人保存。
   第八條工商業戶帳簿,至少須保存三年。
   第九條工商業戶使用統一帳簿後,一切記載務須眞實。帳簿中之往來客戶應載明其住所,財務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數量、價格及所在地。
   第十條工商業戶應指定專人記帳,將姓名記載於帳簿末頁,並報告稅務機關備查。前項記帳員如有變動,除於帳簿末頁記載外,並應隨時作更改之報告。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業積極份子,督促各工商業戶設立帳簿,或通過工商小組,自訂獎懲制度,保證統一帳簿制度之建立。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隨時派員突擊檢查各工商業戶帳簿設置及使用情形。
   第十三條在已實施幹部專責管理制度之地區,得由稅務機關所派稅工組負責指導建立統一帳簿運動。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聯合會開辦業餘會計講習班或帳簿講習班,敎授各工商業戶記帳員以新式會計簿記知識,並進行互助舉習,提高其記帳技術水平。
   前項講習班,由稅務機關指派專人或聘請會計人員指導之。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各條之規定者,處以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
   第一條爲督促工商業養成開具發貨票習慣並統一其格式起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當地稅務機關指定設置發貨票固定之工商業戶、攤販、行商於營業行爲發生時,應一律開具發貨票,交易零星不能逐筆開立者,得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免予開立,但購貨人索取時,不得拒開。
   第三條發貨票應由稅務機關會同當地工商聯合會就各業情况,規定應用格式,交由印刷業或指定印刷店印製發售。前項發貨票格式必須附有存根或副本。
   第四條公營企業及會計制度健全之工商業戶,報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准者,得使用自製之發貨票。
   第五條工商業戶使用統一格式或自製之發貨票前,應先行編號呈報當地稅務機關登記,逐張加蓋檢印。
   第六條工商業戶不得使用未經稅務機關登記蓋印之發貨票,其有歇業、解散、倒閉、改換牌號等情事者,所有未用完之發貨票,應逐張在稅務機關原蓋檢印上,以藍色或黑色印泥,加蓋註銷作廢字樣,報請稅務機關備查。
   第七條凡進貨向對方索取之發貨票及銷貨給予對方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依發生之時序妥爲分類保存。
   前項保存時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八條發貨票不得塗抹或挖補,如筆誤、開錯,應註銷附於存根或副本上備查,不得撕毀。 第九條稅務機關得印製“發貨票換票證”抽換購貨者所持發貨票,用以檢查大頭小尾情事,購貨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稅務機關應採廣泛宣傳方法,提高消費羣衆之政治認識,展開羣衆索取發貨票運動,促使注意購貨時,務向工商業戶索取發貨票,不買無發貨票之貨物。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業積極份子,督促各工商業戶售貨時開立發貨票,或通過工商小組,自訂獎懲制度,保證發貨票制度之建立。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得視情况需要,隨時派員赴各工商業戶檢查是否開具發貨票,以資嚴密。
   第十三條在已實施幹部專責管理制度之地區,得由稅務機關所派稅工組負責指導開具統一格式發貨票運動。
   第十四條凡工商業如有故意不開發貨票或所開金額與實售數額不符者,一經查實,應按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地區,由各省(行署區)稅務局核定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關於西南區鹽政已有專設機構其他機構應予協助不得干涉鹽政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三月六日)
   西南區鹽務管理局現已正式成立,爲保證完成一九五〇年度稅收任務,各分支機構業務,亟應恢復正常狀態,由該局統一領導。今後各地方政府以及各其他機構,對於鹽政,應予協助指導,俾使稅收與鹽營運事業,可以確切掌理,特指示如下:
   一、轉飭各縣(省屬市)地方政府今後對鹽稅價款和運銷事項等,不得有移挪鹽稅價款或干涉鹽營運情事(其曾經挪用鹽稅價款者,應卽設法歸還)。如需正當經費開支,應依法籌措報領,如因事實上需要鹽斤,亦應按正常關係,通過本會財政部鹽務管理局轉飭辦理,不得隨便挪用。
   二、轉洽各地軍管會,對於鹽務方面的管制工作,在初步完竣時,卽行移交鹽政機構辦理;如尙在管制中,遇鹽政機構有所洽商,應予協助之。
   以上各點,希各省、區、市切實遵行,並轉飭遵行爲要。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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