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人民司法機關淸理積案指示”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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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055
颗粒名称: 關於執行“人民司法機關淸理積案指示”的通令
分类号: D926.12
页数: 4
页码: 105—108
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於本年十月十三日聯合發佈了關於人民司法機關淸理積案的指示:對於淸理積案的重要性和淸案方針及應注意之點,作了明確的指示。
关键词: 司法机关 清理积案指示

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於本年十月十三日聯合發佈了關於人民司法機關淸理積案的指示:對於淸理積案的重要性和淸案方針及應注意之點,作了明確的指示。我西南地區解放較遲,各級機構都不健全,尤其是各級司法機構更較薄弱,因之,各地接管之司法案件,雖經同志們的努力,已結淸不少,但據了解,舊案積壓爲數甚鉅,需要集中力量,迅予結淸,否則,減租、退押、反霸等運動開展後,司法部門將因工作的陷於被動,無法起其應有的作用。爲使這項人民民主專政的有力武器,在本區的中心工作任務中,充分發揮其力量,務期依據本年十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於人民司法機關淸理積案的指示,參酌各地具體情形,於本年底完成淸案工作。我們結合西南目前情况,並參考了華北各地淸案經驗,提出下列意見:
   一、組織淸理積案委員會:淸理積案是一個艱鉅細緻的工作,根據西南目前情况,須要由各級政府會
   同各級司法機關,組織淸理積案委員會,配備力量,訂出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進行淸理。
   (甲)省、區(重慶市)淸案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以省、區(重慶市)人民政府主席(市長)、行署主任(或副主席、副主任、副市長、祕書長)與人民法院院長及人民檢察署檢察長爲正副主任委員;專區淸委會設委員五至七人,以專員(或副專員)與專區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司法機關負責人)及人民檢察機關負資人(或公安機關負責人)爲正副主委;縣(市)淸委會設委員五至七人,以縣長(市長)(或副縣長、副市長)與縣(市)人民法院院長(或縣司法機關負責人)及人民檢察機關負責人(或公安機關負責人)爲正副主委。各級淸委會其他委員由各級民政、公安、人民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羣衆團體(如工會、農會、婦聯等)中指定或推派担任。各級淸委會組成後,應將委員簡歷表按級呈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乙)省府、行署淸委會按實際需要,分爲若干小組,除負責淸理省、區積案外,有領導、督促、檢查專區及縣(市)淸委會工作與及時總結交流經驗的責任;幷設置裁判委員會,硏究省、區案情特殊複雜和關係重大的案件,及下級所請示或送審核的反革命案件,五年以上徒刑案件,及複雜的民事案件;惟上述案件决定的程序,與二年以上徒刑案件,及較複雜的民事案件,其决定的程序仍按本年五月十九日軍政祕字第一六五五號通令辦理。不滿二年徒刑案件及較簡單民事案件,由各級淸委會硏究决定,由各級司法機關執行。專區淸委會有重點的領導各縣(市),主要的任務爲督促檢查與幇助縣(市)淸委會工作,幷彙集所領導的各縣情况,通過專區(或專區司法機關)向省、區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作淸案半月報告。縣(市)淸委會按實際需要分爲若干小組,進行淸案工作,對案情複雜、關係重大的案件,得設裁判委員會硏究處理,幷通過縣(市)人民政府(或縣“市”司法機關),向專區或專區司法機關作淸案旬報。關於組織及行政方面的事務,由兼職主委或副主委的各級司法機關負責人辦理。
   (丙)淸委會的工作幹部(審判、調查、助審、文書等)應按實際需要配備人員,由各有關部門,如民政、公安等機關臨時抽調,幷邀請工會、農會、婦聯等羣衆團體協助,而以各級司法機關爲主體;各級領導對於淸案工作幹部,應使明確淸案工作的重要性,幷領導他們細心硏究政策,發揮工作積極性。
   (丁)各級淸委會於淸理積案任務完成後,隨卽裁撤。
   二、淸理積案的步驟和重點:淸理積案應視影響的大小,利害的輕重,有步驟、有重點的進行。除依據中央指示對反革命案件、破壞國家經濟建設案件、及對西南目前中心工作任務有關的案件,應先抓緊時間妥愼迅予淸理外,幷視需要分編小組,淸理一般在押犯人的刑事案件。在這類刑事案件結淸之後,仍可分成小組,依先刑事後民事的次序,根據具體情况,採用集體審訊、集體調解、就地審訊、就地調解、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小組可依照案件的性質分工淸結。各地區之間,可相互交流經驗,學習所創造的有效與良好的工作方法,進行淸理一般案件。對案情特殊複雜和關係重大,須要周密與愼重處理的案件,爲免致拖延時日,影響一般案件的淸理,可交由裁判委員會硏究處理。
   三、淸理積案應注意事項:
   (甲)淸理積案委員會所處理之案件,仍應以各級司法機關的名義進行與審判,因爲淸委會本身幷不是一級司法機構,不要以淸委會的名義對外,各級淸委會對下級淸委會的指示與命令及對上級淸委會的請示、報告,均應通過各級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行之。
   (乙)淸理積案應與監所密切結合,加强對犯人的敎育,啓發犯人坦白,使犯人自新。審判人員應經常與監所交換犯人思想情况,結合淸案。對在押未决犯的處理,幷可配備幹部到監所裏去,進行審判與啓發敎育。
   (丙)在淸案時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與羣衆的密切聯系,必要時得邀請參與。在淸理一個區的案件時,可有計劃的邀請該區有關幹部與羣衆代表協助審判,調解,與調查證據,搜集材料,聽取羣衆的意見。區政府協助淸案,應視爲分內工作,對民事及輕微刑事案件,區應領導鄕鎭調解組織,主動向縣保證調解一些他們所熟悉的案件,在縣(市)淸委會的小組,就地審判與調解時應主動的協助做好準備工作(如傳集證人、調查證據等)。
   (丁)在淸案期中,各級司法機構應加緊處理新收案件,使不致再又積壓起來。積案淸理完畢,應儘量爭取每月收結案件的平衡。
   淸理積案工作結束之後,幷希將淸案經過,工作中所採用和創造的方式、方法、經驗敎訓,作成總結,彙報本會司法部。希切實執行,幷轉所屬及有關機關遵照。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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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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