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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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997
颗粒名称: 西南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
分类号: D035.2
页数: 3
页码: 90—92
摘要: 西南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共十一條。
关键词: 奖惩条例 行政工作人员 西南区

内容

第一條爲樹立模範幹部標準,整肅革命紀律,保證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合之貫徹,奬勵執行政策、盡忠職守、對人民革命事業有功之幹部,懲處違犯政策、工作不負責任、對人民革命事業造成損害之幹部起見,特根據共同綱領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爲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汚,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羣衆的官僚主義作風”的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央人民政府未發佈全國統一的奬懲辦法前,所有本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之奬懲事宜,悉依本條例行之。
   第三條本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具備左列各款功績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適當之奬勵。
   一、立場堅定,在嚴重鬥爭關頭和困難情况下,毫不動搖,嚴守崗位,具有高度原則精神與工作責任心,並確有功績表現者。
   二、堅决執行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府各種政策法令,並能正確掌握貫澈實現,而有具體功績表現者。
   三、一貫服從工作分配,負責、認眞、堅决的完成每一工作住務,以身作則,起模範作組,影響和推動他人,且具有顯著成績者。
   四、在特殊情况下,冒險捨身或用各種辦法使國家及人民財富得以不受或少受損失者。
   五、防奸防諜,保護國家機密,有特殊功績者。
   六、工作中能經常的、積極的硏究和總結經驗,提高業務,有新的創造和建樹,並經採納有效者。
   第四條槳勵辦法:
   一、口頭表揚,書面表揚。
   二、記功。
   三、物質獎勵。
   四、升級,或升職。 第九條人民,人民團體,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均有對政府任何人員,提出批評告發及建議獎懲之權,任何人不得無理壓制,以加强人民對政府人員之監督,和保證本條例的實施。
   第十條被懲幹部對懲戒不服時,得提出申訴或越級申訴,各級政府對於幹部提出之申訴或越級申訴之函件,應負責轉報不得扣壓。並須以負責精神,進行詳細審查,如認爲處分不當,應予改變或撤銷之。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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