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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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768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
摘要: 西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章職權第四條。
关键词: 西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四條本會根據並爲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命令,行使左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行政區、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曁政務院的决議、命令,並在本會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左列人員:
   甲、本會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區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副主任、委員;曁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之。
   丁、本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區人民行政公署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
  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曁直轄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戊、直屬省(行政區)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己、本區高等專科學校校長、副校長。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本會及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西南區槪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系、統一並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八)受中央之委託,指導在西南區直屬中央經管的財政、經濟、文敎、衛生等機關。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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