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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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764
颗粒名称: 西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7
页码: 1—7
摘要: 西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總則。
关键词: 西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日電令修正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條例依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西南軍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爲解放初期實施軍事管制建立革命秩序而設。在條件許可時,召集西南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產生西南人民政府委員會。俟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澈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卽實行普選,召開西南區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西南人民政府委員會。在西南人民政府委員會成立後,本會卽宣告結束。
   第三條本會爲西南區所轄省(行政區、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之代表機關。 本會所轄區域爲雲南、貴州、西康三省,川東、川西、川南、川北四行政區,重慶一直轄市及西藏。
   第二章職權
   第四條本會根據並爲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命令,行使左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行政區、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曁政務院的决議、命令,並在本會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左列人員:
   甲、本會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區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副主任、委員;曁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之。
   丁、本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區人民行政公署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曁直轄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戊、直屬省(行政區)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己、本區高等專科學校校長、副校長。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本會及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西南區槪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系、統一並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八)受中央之委託,指導在西南區直屬中央經管的財政、經濟、文敎、衛生等機關。
   第五條本會對上下級之工作關係規定如左:
   (一)本會對於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於處理後報告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之工作,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告。
   (二)轉發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對西南區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省(行政區、市)的工作指示;轉報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請示、請求。 (三)本會及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範圍,向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請示、請求。
   (四)本會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行文致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向本會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本會各有關部門與各省(行政區、市)的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間之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各省(市)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五)本會對各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發;各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報。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復,本會與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須抄送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第三章組織
   第六條本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之。主席主持全體委員會議,並領導本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七條本會設左列各部、會,主管政法方面之行政事宜:
   (一)民政部:主管地方政權之建設,行政人員之審核、配備,社會事業之推進,優撫之舉辦等事項。 (二)公安部:主管革命秩序之建立,保衛工作之推進,地方人民政權之鞏固等事項。
   (三)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政策之執行,司法工作人員之敎育,司法法令之宣傳,犯人敎育改造之督導等事項。
   (四)民族事務委員會:主管少數民族之團結、敎育,及其他有關民族事項。
   第八條本會設左列各委、部、局,主管財經方面之行政事宜:
   (一)財政經濟委員會:領導所屬各局之工作,並指導財政、貿易、工業、交通、農林、水利、勞動、合作事業等部、局之工作。
   (二)財政部:主管經費之籌劃、管理,物資之接管、調配,公糧、稅務、鹽務之徵收、管理,預决算之編製,及會計、審計等事項。
   (三)貿易部:主管進出口貿易之管理,城鄕物資之交流,私營商業之指導等事項。
   (四)工業部:主管重工業、燃料工業、食品工業及其他輕工業之經營管理,工業資源之調查硏究,私營工業之指導等事項。
   (五)交通部:主管航務、公路及其他運輸事業之管理,私營交通事業之指導等事項。
   (六)農林部:主管農業、林墾之行政、生產敎育及技術之硏究與推進等事項。
   (七)水利部:主管防洪、灌漑、排水及其他有關水利事業之計劃,與水利行政等事項。
   (八)勞動部:主管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力之調配,工資之訂定,勞資爭議之調解仲裁,勞動政策與勞動科學技術之硏究,及勞動行政等事項。
   (九)合作事業局:主管合作政策之推行,合作社之組織與發展,私營合作事業之指導等事項。 第九條本會設左列各委、部、局,主管文敎方面之行政事宜:
   (一)文化敎育委員會:指導文敎、衛生等部及新聞出版局之工作。
   (二)文敎部:主管文化敎育事業之推進,各級學校敎育、社會敎育、在職幹部敎育之管理,文化與學術團體之指導,及其他有關文化敎育事項。
   (三)衛生部:主管衛生事業之推廣,衛生醫藥敎育之推進,機構之改進,及衞生行政等事項。
   (四)新聞出版局:主管新聞出版事業之管理及指導等事項。
   第十條本會設人民監察委員會,監察各級機構、各種工作人員是否違犯國家政策法令,或損害人民及國家的利益,並指導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監察機關之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設土地改革委員會,指導一切有關土地改革事項。
   第十二條西南區之軍事機構,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命令定之,受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領導及本會之指導。
   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南區所設之分院,主管領導西南區各級審判機關之審判工作。
   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署在西南區所設之分署,主管領導西南區之檢察工作。
   第十五條本會設祕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設副祕書長若干人,協助祕書長執行工作。祕書長下設左列機構:
   (一)辦公廳:設祕書、機要、行政、交際等處,主管各處之工作事項。
   (二)參事室:主管政策、政令、法案、規章等之硏究、草擬與審議,本會所屬各機構間工作之聯系,及臨時派遣與交辦事項。
   (三)人事局:主管本會所屬各機構人事之登記、調查、審核、配備、統計,及工作人員之工資審核、福利、敎育等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所屬各委設主任,各部設部長,各會設主任委員,各局設局長,辦公廳設主任、處長,各室設主任,局處室以下設組或科,組設組長,科設科長,以上各職均得設副職;組科以下得設其他各種工作人員。
   第四章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主席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八條本會行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副主席、祕書長及各委、部、會、行、局、處等工作部門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署分署檢察長均得出席本會行政會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內部組織及所屬各機構的內部組織,必要時得由本會全體委員會决議增減或合併之。
   第二十條本條例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施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解放已整一年,全區各地亟須統一執行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底法令,爲加强幹部對政策法令的學習及便於各級政府查考起見,特就西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佈的各項法令章則,編就“法令彙編”以供參考。本編所輯法令,係一九五〇年全年內西南軍政委員會陸續頒佈的重要法令,今後經過一定時期,當陸續彙編。本編所輯法令,係按分類排列,共六十條目,其中條文字句如因印刷校對不愼發生錯落舛誤而與原頒佈的條文字句有出入時,悉以原頒佈者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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