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案 但懋辛、呂超、李筱亭、鮮英、徐孝剛、夏仲實等六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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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審查報告》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751
颗粒名称: 第六案 但懋辛、呂超、李筱亭、鮮英、徐孝剛、夏仲實等六人提案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6
摘要: 第六案:但懋辛、呂超、李筱亭、鮮英、徐孝剛、夏仲實等六人提:結束一九四九年度徵糧,準備一九五〇年徵糧,應行提前解决並辦理各事項案。
关键词: 军政会议提案 事項案

内容

審查意見:
   一、原案辦法的第一項,應維持劉主席報告中的全部辦法。
   二、原案辦法的第二項,關於調查準備工作,根據劉主席報告,已經開始工作。關於繳糧標準及確定徵額,應俟中央統一規定後,再行辦理。
   三、原案辦法的第三項,交有關部門酌辦。
   四、原案辦法的第四項,應依照西南減租條例辦理。
   第六案原文
   案由:結束一九四九年度徵糧,準備一九五〇年徵糧,應行提前解决並辦理各事項由。
   辦法及説明:木年度秋收將屆,亟應從事徵糧準備,以便秋收後徵糧工作,早日順利完成。茲就劉主席關於徵收公糧部分之報告,提出補充意見如次:
   一、劉主席報告凡徵糧完成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縣區,應轉入清理尾欠階段。清理原則中規定:凡屬地富欠糧,確因超過其負擔能力,或其負擔數目超過政務院規定者,應予減少;凡屬地富之負擔數目,並未超過政務院規定而僅係暫時困難者,可允其打好欠條於秋收後補繳。我們以為現在距秋收雖近,確在青黄不接的時候。像這樣情形,地富拖欠公糧,多出於不得已,秋間收穫後,可能補繳,不至再行虧欠,可否凡有此等情形者一律確定欠額,書具欠條,准其秋後補繳,秋收以前,不再催收。
   二、劉主席報告一九五〇年的秋徵公糧,應按中央政府規定,以不超過總的應生產量百分之十三為原則,各地應從現在開始作好調查準備工作,避免此次由於情况不熟、辦法不善、幹部不足所產生的畸輕畸重及其他錯誤缺點之重複,這是本年度秋徵非常合理的措施。因為上年度徵糧,調查準備的工作不夠,有畸輕畸重的現象,糧民於本年度秋徵,頗多疑懼,應提早將這些原則公佈,使糧民安心。調查工作亦應加緊進行,務在新穀登場以前,卽行公告,使糧民知道應納的數目,以便及早繳納。 三、往年秋徵,許多地區都是徵米。米不能久存,常致霉爛,損耗糧食,甚為可惜;加以繳米有欠熟及揉雜糠粃等弊病,應一律繳納黄穀,以便保藏。至保藏及碾製辦法應由上級機關嚴密規定。
   四、民間存糧早空,此欠彼借,債務繁雜;秋收之後,存糧不但容易分散,且常為匪類覬覦的目標。徵糧工作若不及早完成,必至繼績虧欠,影響財政,决非淺鮮。故在秋收之後,對於糧民應限期繳糧。凡已照章減租的佃户亦應早日納租,以免地主有所借口。務使各地加速掃解,免致糧食耗散。
   茲綜合上述意見,提出下列辦法:
   一、除劉主席報告所定應免繳或應追繳者外,凡各地區地富欠糧確因超過其負擔能力,或其負擔數目超過政務院規定者,確定減少數目;及地富負擔數目並未超過政務院規定而僅係暫時困難者,均允其打好欠條,於秋後補繳,秋收以前,不再催收。
   二、提前公佈本年度徵糧標準,及改進辦法,並提早完成調查準備工作,確定徵額,不再增減,使一屆秋收,便可開始徵糧。
   三、一律改徵黄穀,以便保藏。至保藏及碾製辦法,應行嚴密規定。
   四、秋收以後,限期繳糧。凡經減租的佃户,不得拖欠租穀,以免影響徵糧。各地徵糧工作,務加速掃解,提早完成,以免為匪人覬觎,致遭刼奪。
   提案人:但懋辛
   呂超
   李筱亭
   鮮英
   徐孝剛
   夏仲實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審查報告

《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審查報告》

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祕書處送來委員提案共十五件,經於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時召集委員提案審查組第一次會議,出席委員丁道衡、曹荻秋、廖志高、鄭伯克、胡子昂、陳離、安恩溥、楚圖南、陳曾固、彭濤、周欽岳等十一人,龍雲副主席及何魯委員亦臨時參加,當經逐案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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