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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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行政委員會秘書業務會議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739
颗粒名称: 關於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規定
分类号: C931.46
页数: 3
页码: 1—3
摘要: 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
关键词: 公文处理 处理工作

内容

一、為克服公文處理中的官僚主義文牘主義,糾正不切合實際的濫發公文,消除公文多的混亂現象,並提高公文質量,特根據本區具體情况訂定本規定。
   二、必須明確“公文是政府機關宣佈和傳達政策、法令,報吿、商洽和指導工作,交流經驗的一種重要的工具”。在處理中,應認眞學習硏究和貫徹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頒佈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各級政府機關領導人,應重視這一工作,並加以具體領導與幫助。
   三、各級領導機關,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貫徹“集中統一,分層負責,領導控制”的精神。在向下發文佈𣇣工作時,應注意瞭解下情,加強整體觀念及組織性與紀律性,考慮工作的需要和客觀的可能條件,以及實效和後果,分別輕重緩急,實事求是、嚴肅負責的辦理。不得輕率從事。
   四、各級領導機關,在公文處理工作中,除應遵照前條原則外,並應做到不應發和可發可不發的文不發,不應轉和可轉可不轉的文不轉。如:
   1.工作上雖有需要,但工作條件與幹部條件尙難辦到者。
   2.可用電話、面洽、會議、集體辦公等方法解决者。
   3.重複、過時或無關者。
   4.可在報紙或政府公報上發佈、註明“不另行文”者。
   5.工作報吿、表報、資料等,註明主送、抄送機關,編列發文字號日期,而無需備文另作說明者。
   6.“抄送一件、“備查一件、總結報吿及工作報吿等,未涉及請示解决問題者,均可不辦覆文。 五、秘書部門的工作職責:
   1.各級政府機關秘書部門領導人及工作人員,通過公文處理協助首長綜合情况,硏究政策,推行工作,必須加強政治責任心,努力學習。提倡面向業務,鑽硏業務。首先應熟悉硏究本機關的業務及政策方針,幷精通自己的秘書業務。不斷地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
   2.必須作好自己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幷密切上下內外的聯系,溝通情况,交流經驗,隨時改進提高工作。
   3.必須掌握本機關內部的全部公文,發揮樞紐作用,實行統收、統發統核、統繕、統校、統一運轉、統一檢査、催辦及統一歸檔的原則(因特殊情况,如住地分散等,實行有困難時,亦應根據此精神,擬訂具體辦法執行),幷注意克服文字缺點。
   六、公文處理中的分層負責制度:
   1.經辦人(收文擬辦與發文擬稿)的職責:
   (一)對收文,應切實瞭解其內容,根據政策、法令及實際情况,提出處理辦法。
   (二)擬辦關於制定,修改或廢止法規時,必須根據有關材料及實際情况,愼重考慮,提出意見。
   (三)引據現行法令規定,引證事物名稱、數字,以及查據事案原來處理的經過,必須準確、全面。
   (四)辦文時必須根據事案的性質、內容和涉及範圍,確定行文名義及發文對象,分淸“主送”、“抄送”,勿濫發無關機關,分淸“明件”、“密件”及“普通件”、“速件”等,勿濫用密件、速件或應用而不用。如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範圍,應注意聯系處理,並提出應否會核的意見。
   (五)凡備查文,不得寫請核示等字樣。如係請核示的文,應明確提出核示的問題;受文者幷必須批覆。
   (六)辦文必須文字簡明、確切、問題交代淸楚,標點符號、體式行款、完整無缺,避免可有可無的字句。如寫報吿、總結,切忌文字冗長雜亂,空洞無物。
   (七)轉文時不得一槪照抄照轉,可以摘要的應摘要,需要補充的應補充,其必須全文照轉者可用抄附辦法處理。 (八)對已經辦出的公文,尙未結案的,應與負責統一檢查催辦的人員取得聯系,適時進行檢查催辦。
   (九)上述各項職責,應認眞負責地履行。
   2.核辦人(收文核擬與發文核稿)的職責:
   (一)對經辦人所擬處理辦法或所擬文稿,應認眞負責地審核。對處理辦法有補充或不同意見時,應肯定明確簽註;對文稿應首先注意審査應否辦發或會核,然後審及內容、形式的每一細節,若有疏漏差錯等不當處卽予改正。克服不負責任隨便簽名的作風。
   (二)對重要事案須親自處理;在擬辦或核稿時,卽以經辦人地位按本條1.款各項規定辦理。如在上級授權的範圍內代爲批辦或簽發公文時,卽按核定人的職責辦理。
   (三)各級政府機關的業務單位擬辦文稿時,該單位的負責人,應認眞負責地履行核辦人的職責,簽發機關的秘書部門可進行覆核。
   核辦過程中,因機構組織和正副職的設𣇣而層次過多者,應按分工職掌及具體情况適當減少核辦的層次。
   3.核定人(收文批辦與發文簽發)的職責:
   (一)對簽擬的處理辦法負責審核,周密考慮,作具體肯定、明確的批示,不可含糊兩可。
   (二)對擬辦的文稿,着重審核其處理原則和辦法是否確當可行,內容是否正確完善,以及是否符合政策法令和實際情况。
   (三)對收文的批辦與發文的簽發,在原則問題上應負最後的和完全的責任。
   用機關名義行文時,機關首長爲當然簽發人。如授權代爲簽發,應嚴格依照“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不在授權規定之內的其他人員不得簽發公文。並不得以科(室)的名義辦發正式公文。

知识出处

西南行政委員會秘書業務會議文件

《西南行政委員會秘書業務會議文件》

《西南行政委员会秘书业务会议文件》主要介绍了闗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闗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规定;林蒙副秘书长在秘书业务会议上的总结报告等三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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