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工運 第十六期》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04720 |
颗粒名称: |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關於合作社與與工工會問題的聯合通知 |
分类号: | D412.6 |
页数: | 2 |
页码: | 2—3 |
摘要: | 天津市合作社與工會方面,對於生產合作社應否實行工會法及應否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問題發生爭執。各地亦有同樣問題發生。關於工會法及勞動保險條例對於合作社適用範圍說明如下。希各地參照執行。 |
关键词: | 中华全国总工会 合作联社 工会通知 |
工商聯合會或同業公會中所僱傭的工人和職員,在業務上與商店經營有密切聯繫,如改進業務,發展業務,推廣銷路,而在工作上又可互相配合,如推行工商業政策,保證國家稅收等工作。因此工商聯合會(或同業公會)中所僱傭的工人和職員組織在店員工會內才能改進業務經營與保護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其組織形式,以一個同業公會或工商聯合會建立一個基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