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關於合作社與與工工會問題的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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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工運 第十六期》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720
颗粒名称: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關於合作社與與工工會問題的聯合通知
分类号: D412.6
页数: 2
页码: 2—3
摘要: 天津市合作社與工會方面,對於生產合作社應否實行工會法及應否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問題發生爭執。各地亦有同樣問題發生。關於工會法及勞動保險條例對於合作社適用範圍說明如下。希各地參照執行。
关键词: 中华全国总工会 合作联社 工会通知

内容

天津市合作社與工會方面,對於生產合作社應否實行工會法及應否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問題發〓爭執。各地亦有同樣問題發生。關於工會法及勞動保險條例對於合作社適用範圍說明如下。希各地參照執行。
   一、工會法及勞動保險條例適用於合作社經營的企業。卽適用於消費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及縣市以上各級合作總社附設的加工工廠。
   二、工會法不適用於依照合作社法草案所組織的生產合作社。生產合作社是工人、獨立生產的小手工業者和家庭工業勞動者自願聯合的生產組織。其內部是合作關係,不是僱傭關係。生產合作社的社員是自己的企業的經營者,有自己的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有自己選舉的理事會和監事會。其目的是發展生產,並保護勞動者自己的利益。因此,生產合作社的社員無需另外成立工會,或參加工會爲會員。
   三、但目前許多生產合作社尙有大量僱用工人,他們是可加入工會爲會員的。凡生產合作社僱用工人、職員在二十五人以上者,應依照工會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僱用工人在二十五人以下者,應成立工會基層小組,以保護工人利益。
   四、生產合作社依照章程的規定,每年須由盈餘中提出百分之五作爲社員福利基金,百分之五作爲社員敎育基金,因此可暫時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但爲保護生產合作社社員及工人的健康,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應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精神,擬訂生產合作社勞動保險的單行辦法。
   五、現在已經成立基層工會組織的生產合作社,關於撤消工會、社員退會及僱用工人保留工會組織的問題,應由當地合作總社和當地總工會根據具體情况協商處理。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
   一九五一年四月

知识出处

西南工運 第十六期

《西南工運 第十六期》

工商聯合會或同業公會中所僱傭的工人和職員,在業務上與商店經營有密切聯繫,如改進業務,發展業務,推廣銷路,而在工作上又可互相配合,如推行工商業政策,保證國家稅收等工作。因此工商聯合會(或同業公會)中所僱傭的工人和職員組織在店員工會內才能改進業務經營與保護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其組織形式,以一個同業公會或工商聯合會建立一個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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