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今年五月廿四日,願佈了關於規定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䕶辦法、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査發掘暫行辦法、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六月十六日頒佈了徵集革命文物令,七月六日又頒佈了切實保䕶古文物建築指示。從這些法令中,說明了今天人民的政府對保護我民族文化遺產,對具有歷史學術或藝術價値的人民文化寶藏,對防止人民文化財產遭受損失,已予嚴重的注意。並指出了今後對文化遺產的保管工作,是經常的文化建設工作之一,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嚴格執行。
本省文化古物保管委員會,現已建立組識,並設立了文物保管處,專責主持全省文化古物名勝古蹟的保護與徵集管理工作。本府爲求更有效的執行中央規定保䕶古文物的政策,切實保證做好這項工作,特再根據本省情况,提出幾點補充指示:
一、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團體,應在幹部和葉衆中,進行深入敎育。務使在思想上重視保護古文物工作,對所在地具有歷史意義的古文物勝蹟等,必須盡力保護,消除盲目的一概看作“封建”“迷信””破舊”“荒蕪”“廢銅”“爛鐵”等思想,與任意葉毀破壞行爲。
二、各地原有或偶然新發現的屬於左列各項文物,均應負責儘量徵集,並安爲保管,及時上報本府,以便作適當的處理。
1.革命文獻及實物:照“徵集革命文物令”中第二點的舉例。
2.古生物:古代動植物的遺跡、遺骸、及化石等。
3.史前遺物:史前人類的遺物、遺跡、及化石等。
4.建樂物:革命遺跡、古城廓、宮闕、關塞、堡壘、陵墓、古塚、樓台、書院、名寺、古刹、園林、廢墟、名人故居、碑碣、坊塔、石刻等,及原有附屬物,或其建築模型。
5.圖書:古版、及各種珍貴版本、孤本、絕本、抄本、金石拓木、與不常見書籍、碑版、圖書版片、簡牘、檔案、誌書、年鑑、譜牒、佛經、名人書法、墨蹟等。
6.繪畫:歷代名畫家各種作品、宮殿、寺廟、塚墓等古壁畫、及具有藝術價值的〓繪、漆續等。
7.雕塑:具有歷史或藝術價値的浮雕、雕刻、宗敎的禮俗的雕像、及前代石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竹木器、齒牙骨角器、珠寳珧貝器、玻璃料器、皮革器等美術雕塑。
8.銘刻:甲骨刻辭、璽印、符契、書版的雕刻等,及古代金、石、玉、竹、木、磚、瓦等之有銘記者。
9.貨幣:古貝、古錢幣:如刀、布、錢、錠、交鈔、票鈔等。
10輿服:車興:船體、馬具、冠履、衣裳、盔甲、帶佩、飾物、及絲、棉、麻等編織物、與刺繡等。
11器具:古代生產工具、兵器、禮樂器、法器、明器、儀器、稼具、日用品、文具、娛樂用品等。
三、各縣市負責進行調査徵集整理保管工作,可按當地歷史文物名勝古蹟實際情况或需要,或由人民文化館主特,或由政府文敎部門聯合同級有關單位,並吸收聘請地方熱心文物或具有硏究人士,組識文物管理委員會主持。並應隨時與上級文物主管機構,取得密切聯系。
四、各地不論是公家或私人,在進行開山、墾地、筑路、修造房宇等建設工程時,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切實留心,如有發現埋藏土內的古文物時,應即依照上列第二點規定處理,並要時別注意保持完整,不受損壞。
五、各地接管之古文物,應即上報本府,决定處理,不得廳任損壞,散失或隨意分掉。
六、私人收藏的歷代文物,仍歸私人所有,並應予協助加章保護,如有搬移轉讓時,須報吿當地政府。如無力收藏時,可向當地政府洽商,或由政府收購,或由文物管理機關代爲保管陳列,其主積仍屬私人。
七、私人或私人團體捐贈其所收藏的古文物歸公保藏者,政府當予以表揚和奬勵。
八、各地調査徵集得到的古文物具體材料後,應即分別登記、整理、鑑定、並編造淸册、目錄,上報本府,以便根據實際情况,於必要時,派人檢視,並决定上繳或存留。淸册、目錄,應詳細具體,其要點舉例如下:
1.關於古蹟部份:應査明地點、方位、座落、樣式、面積、完缺情形、內藏造像、壁畫、碑碣、牌匾等。
2.關於古物部份:應査明品名、質地、大小、(高、長、寬徑)、顏色、花紋、重量、文字、字體、收藏者、完缺情形、來源、價値等。
3.關於圖書部份:應査明書名、著者(或編者、譯者、校者)、版本、(出版年、地、人等)裝訂、高廣、册數卷數、頁數、函數、收藏者,鑑賞者、完缺情形、來源、價値等。
九、各地因調査徵集古文物所開支的旅運、包裝、收購、保管等費用,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准予報銷。主席張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