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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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573
颗粒名称: 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
分类号: G264
页数: 5
页码: 4—8
摘要: 査我们国家所有名胜古迹,到藏在地下水流分散各地的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一切文物图书,都是我民旗文化遗随,今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正常的文化建设工作的一个,这是保护上述名胜古迹、文物、图书、消除现有保护办法照旧适用并制定“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调査挖掘暂行办法”颁布发外,特别规定下列办法等内容。
关键词: 珍贵文物 出口条例

内容

第一條爲保䕶、硏究我國文化遺產,對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作有計劃之調査及發掘,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及各省市人民政府,應調査所轄境內有重大歷史價値的公共或私人所有之古代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予以保護,並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登記,其登記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凡因浚河、築路及進行其他建築工程而發現有古文化之遺址古墓葬或古物時,應即時報吿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一面按照原狀合理保管,一面報吿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發掘。其已出土可移動之古物,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移往安全地帶妥爲保管。
   第四條凡旅行團體、科學調査國體、或其他學術團體所派遣進行田野工作之調査隊,於中途或工作進行中,發見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時,應一面按照原狀保䕶,一面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轉識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請示,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進行發掘。
   第五條學術機關或衆衆團體,必須具備田野考古之條件,並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會同中國科學院審査批准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發給執照,同時須報請當地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㑹備案始得進行發掘工作。中史人民政府文化部並得按照各該團體人力物力之實在情况,勸吿該團體與其他適當團體合作,俾發掘工作更臻完善。
   第六條凡擬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必須由學識經驗豐富之田野考古專家租仟實際頷響;
   二、必須具有若干諳綀發掘工作之技衛人員;
   三、必須具有進行發掘工作之詳細計劑,必需之工具設備,以及足够之經費。
   第七條凡擬進行某項發掘工作之團體,應依下開各項,塡具表格,備文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批准:
   一、團體之簡歷,主持人及團員之姓名住址及略壓;
   二、經費及設備; 三、發掘地點之名稱坐落與界限,並附平面圖:
   四、發掘之目的與施工計劃;
   五、發掘之期限;
   第八條凡擬進行發掘工作之團體,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之批准後,應將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所發之證件向當地政府呈驗,並商定具體步驟,始得港行發掘。進行發掘工作時所佔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如係公有者,應商得當地人民政府及該產權所有機關之同意,如係私人所有者,應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徵得業主同意,並給以適當之代價。
   進行發掘工作時,不得損毀古代建筑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屬地面上之古物遺跡,或減少其價値。其無歷史文化價値之建筑物,不得不拆除者,其屬於公有者應先徵得地方政府機關之同意:其屬於私有者,應徵得業主之同意,並應付與適當之代價。
   第九條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視事實之需要得派員參加協助或督導公私團體之發掘工作。
   第十條發掘工作完畢後,所有挖開之深溝坑井,如與交通、水利、衛生有關者,發掘團體應隔得當地人民政府同質負責恢復原狀或作適當之處理。
   第十一條發掘工作因故中止,或因季節地理條件等關係而不得不爲間斷性之發掘者,應將原因及期限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並對發掘地帶予以適當之處理。
   第十二條發掘工作進行時,不得將該地無直接關係之文化遺存發掘淨盡,應酌留示範性剖面或部份,以供覆査及研究。
   第十三條凡發掘竣工後,該負責發掘之團體應將下列各項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備案: 一、發掘施工之平面及縱面圖及地質層次興古物位置之副本;
   二、發掘施工之詳細過程;
   三、發掘建築物及古物淸册,並註明其有關之價値;
   四、發掘施工之田野日記副本及照片等。
   第十四條發掘團體應於發掘工作完畢後一年以內,完成發掘報吿。其硏究報吿則視實際情形由該團體自行規定其完成之期限。
   第十五條凡地下埋藏及發掘所得之古物、標本概爲國有,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當地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文敎部協商處理。交中央或地方博物館保管。其情形特殊者,得先交由該發掘團體從事硏究,但該團體於研究完畢後,仍應將各種記錄材料硏究結果及古物送交中央或地方博物館公開展覽,以供全國人民及學術界之觀覽及研究。
   第十六條凡淮行發掘之團體有違犯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時,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隨時給以警吿,醫吿無效時,得命令其停止發掘工作或撤銷其發掘執照。
   第十七條凡發掘所得古物,有不能移動或暫時不易移動者,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委託當地人民政府加以保䕶管理。
   第十八條中國科學院發掘辦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外國人及外國人所辦之團體均不得在我國進行或參加發掘工作,但經中央人民政府特許或特約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曰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夲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之。

知识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护管理手册第一辑》中主要描写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和稀有生物保护办法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调查挖掘暂行办法”、战集革命文物令、保䕶文物建筑办、保护古迹文物各种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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