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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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572
颗粒名称: 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
分类号: G264
页数: 5
页码: 4—9
摘要: 査我们国家所有名胜古迹,到藏在地下水流分散各地的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一切文物图书,都是我民旗文化遗随,今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正常的文化建设工作的一个,这是保护上述名胜古迹、文物、图书、消除现有保护办法照旧适用并制定“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调査挖掘暂行办法”颁布发外,特别规定下列办法等内容。
关键词: 珍贵文物 出口条例

内容

査我國所有名勝古蹟,及藏於地下流散各地的有關革命、歷史、藝術的一切文物圖書,皆爲我民旄文化遺隨,今後對文化遺產的保管工作,爲經常的文化建設工作之一,茲爲保護上述古蹟、文物、圖書、除現有保護辦法照舊適用並制定“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査發掘暫行辦法”頒發外,特規定下列辦法:
   一、各地原有或偶然發現的一切具有革命、歷史、識術價値之建築、文物、圖書等,應由各該地方人民政府文敎部門及公安機關妥爲保護,嚴禁破壞,損毀及散佚,並詳細登記,(孤本,珍品並應照像)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二、在反惡霸門爭和土地改革期間,應沒收之地主、惡霸所有的上項文化遺產,不得聽任損毀、散佚,或隨意分掉,應一律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貴保管,並層報上級政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處理辦法。
   三、珍資化石及稀有生物,(如四川萬源之水杉、松潘之熊貓等)各地人民政府亦應妥爲保䕶,嚴禁任意採捕。
   四、對於上述古蹟、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有功者,經當地人民政府査明後,應報請大行政區或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適常之奬動並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備案,如有盜賣及破壞情事,當地人民政府應即時加以制止,其情節嚴重者,應拘送常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分,並報請大行政區或省(市)級人民政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備案。
   以上各項辦法暨“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希即遵照並轉令所屬各級政府注意執行爲要。
   附發:“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査發掘暫行辦法”一件

知识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护管理手册第一辑》中主要描写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和稀有生物保护办法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调查挖掘暂行办法”、战集革命文物令、保䕶文物建筑办、保护古迹文物各种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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