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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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561
颗粒名称: 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
分类号: G264
页数: 3
页码: 1—3
摘要: 査我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値的文物图书,在过去反对统治时代,往往官商勾结,盗运出口,致使我国文化遗产,蒙受巨大损失,现在反对政权已经推翻,海陆路运输均已畅通,为防止这项文物图书继绩散佚起见,特制定“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随令颁布发很少卽转令所属遵照办理是关键等内容。
关键词: 珍贵文物 出口条例

内容

査我國具有歷史文化價値之文物圖書,在過去反動統治時代,往往官商勾結,盜運出口,致使我國文化遺產,蒙受莫大損失,今反動政權業已推翻,海陸運輸均已暢通,爲防止此項文物圖書繼績散佚起見,特制定“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隨令頒發希卽轉令所屬遵照辦理爲要
   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保謹我國文化遺產,防止有關革命的、歷史的、文化的、藝術的珍實文物及圖書流出國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各種類之文物圖書一律禁止出口:
   (一)革命文獻及寶物。 (二)古生物:古代動植物之過跡遺骸及化石等。
   (三)史前遺物:史前人類之遺物灣跡及化石等。
   (四)建築物:建筑物及建筑模型或其附屬品。
   (五)繪畫:前代畫家之各種作品,宮殿、寺廟、塚墓之古壁盡,以及前代具有高度芙術價値之補繪、漆繪等。
   (六)雕塑:具有高度藝術價値之浮雕、雕刻、宗敎的禮俗雕像,以及前代金、召、玉、竹、木、骨、角、牙、陶瓷等美術雕刻。
   (七)銘刻:甲骨刻辭、靈印、符契、書板之雕刻等,及古代金、石、天、竹、木、磗、瓦等之有銘記者。
   (八)圖書:具有歷史價値之簡牘、圖書、檔案、名人書法、墨蹟及珍貴之金石拓本等。
   (九)貨幣:古貝、古錢幣(如刀、布、錢、錠、交鈔、票鈔等)。
   (十)輿服:具有歷史價値之車、興、船、鑑、馬具、冠履、衣裳帶佩、飾物及識物等。
   (十一)器具:古代生產工具、兵器、體樂器、法器、明器、儀器、傢具、日用品、文具、娛樂用品等。
   第三條凡屬於上述範圍之文物圖書,經由中史人民政府核准運往國外展覽,或與其他國家交換及其類似情形,並發給許可執照者,准許出口。
   第四條凡無革命、歷史、文化價値之文物圖書或有革命、歷史、文化價値之文物圖書復製品及影印夲,均可准許出口。
   第五條凡准許出口之文物圖書,其出口地點以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廣州海關三處爲限。但爲於第三條所指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凡報運出口之文物圖書,均須於起運或郵寄前,逐件詳細開列種類、名稱、大小、年代之清單及裝箱單,報由海關或郵局審核。
   海關或郵局應按照報運人所報淸單,與報運出口之文物圖書逐件核對,鑑定,經審核合格者,然後發給運寄許可執照。
   海關或郵局對於報運出口之文物圖書不能確定其價値時,應交由文物出口鑑定委員會鑑定之。
   第七條文物出口鑑定委員會由中史人民政府文化部於天津上海廣州各地邀請專家若干人,海關及郵局指派若干人爲委員,共同組成之。
   第八條凡已經海關或郵局審核認爲合格,並已發給許可證之文物圖書,應由海關或郵局人員監視裝箱,與報運人會同加封,以防暗中掉換。
   第九條凡有違犯本辦法之規定企圖盜運上列禁運出口之文物而經海關或郵局査獲者,除沒收其物品外,得按情節之輕軍予以懲處。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按上項辦法業經西南軍政委員㑹文教部於同年七月一日以文文字
   第九九六號通知各省(署)文教㕔局及各大專院校

知识出处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管手册第一輯》

《文物保护管理手册第一辑》中主要描写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和稀有生物保护办法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调查挖掘暂行办法”、战集革命文物令、保䕶文物建筑办、保护古迹文物各种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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