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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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59
颗粒名称: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26
摘要: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失业工人

内容

失業職工申請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申請人原來所屬工會組織或原來作工的工廠、商店、學校等發給的證明文件,如因原企業歇業較久,無法取得工會組織或資方證件者,須有在業工人二人的證明。
   (二)申請人現在居住地區的區政府或派出所發給的證件,證明確為住在該地的失業工人。
   發給失業工人證件的機關和人員對於所證明的事件,須負法律上的責任,如有不符事實之處須受法律制裁。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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