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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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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59
颗粒名称: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26
摘要: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失业工人
内容
失業職工申請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申請人原來所屬工會組織或原來作工的工廠、商店、學校等發給的證明文件,如因原企業歇業較久,無法取得工會組織或資方證件者,須有在業工人二人的證明。
(二)申請人現在居住地區的區政府或派出所發給的證件,證明確為住在該地的失業工人。
發給失業工人證件的機關和人員對於所證明的事件,須負法律上的責任,如有不符事實之處須受法律制裁。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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