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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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40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二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18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二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工会法

内容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解僱工人或職員時,應將擬解僱人員之名單與理由,於十日前通知工會基層委員會。如工會基層委員會發現此種解僱有違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體合同情事時,有權於七日内提出抗議。如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同意工會基層委員會之抗議而形成爭議時,應按照勞動爭議解决程序處理之。
   前條及本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任命之人員。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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