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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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31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三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16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三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工会法

内容

凡工廠、鑛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有工人、職員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如工廠委員會、礦場委員會、機關委員會等);不足二十五人者,選舉組織員一人,得享受工會基層委員會同等之權利。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組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或各該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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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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