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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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430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二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116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二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工会法

内容

各級工會組織的委員或所派遣的代表,持有各該工會組織的證明文件者,得視察各該工會組織所屬範圍内的企業,機關和學校的工作場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資方得不拒絶。但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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