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书馆
重庆图书馆
机构用户
重庆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關於重要農情報告辦法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87
颗粒名称:
關於重要農情報告辦法的規定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97
摘要:
關於重要農情報告辦法的規定。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农情报告
内容
本部為及時了解與掌握全國主要農情便於指導工作起見,特規定水、旱、風、雹、虫、病、獸疫等報告辦法如下:
一、落雨、氣候急驟變化,或發生水、旱、風、雹、虫、病、獸疫其情勢較重大者,立卽電報;情勢較微緩者,快郵報告。一般情况則於前規定之定期報告中綜合報告。
二、各大行政區、各省有氣象台者,要很好聯系,以便預知預報。
三、報告時必須將發生地點、經過、範圍、程度及如何措置,具體扼要敍明,特別對於受害程度,成災與否,要求切實估計,力求準確。
四、在發生災害後,除報告外,應立卽組織力量進行消滅或克服,並須於此項工件結束後,十日内總結報部。
五、在發生災害後,如限於條件、情况了解不能立卽具體者,可於急報後,再行補報,但急報中必須説明。
六、各級在可能條件下,設專人掌握農情,並定期統計(一旬或一週均可)。
上列辦法,希堅决執行為荷。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阅读
相关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