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林業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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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86
颗粒名称: 關於全國林業工作的指示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3
页码: 94-96
摘要: 我國現存的森林面積約佔領土百分之五,木材產量,向感不足,對天然災害之襲擊無法保障。而大部份地區對森林的破壞和濫伐行動,迄未停止。我們當前林業工作的方針,應以普遍護林為主,嚴格禁止一切破壞森林的行為。其次在風沙水旱災害嚴重的地區,只要有羣衆基礙,並備種苗條件,應選擇重點,發動羣衆,斟酌土壤氣候各種情形,有計劃地進行造林,並大量採種育苗以備來年造林之用。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林业工作

内容

一、當前的方針和任務
   我國現存的森林面積約佔領土百分之五,木材產量,向感不足,對天然災害之襲擊無法保障。而大部份地區對森林的破壞和濫伐行動,迄未停止。我們當前林業工作的方針,應以普遍護林為主,嚴格禁止一切破壞森林的行為。其次在風沙水旱災害嚴重的地區,只要有羣衆基礙,並備種苗條件,應選擇重點,發動羣衆,斟酌土壤氣候各種情形,有計劃地進行造林,並大量採種育苗以備來年造林之用。同時,為着發展交通,需要枕木電桿,為着恢復建設,需用大批木材,應製訂各森林區的合理的採伐計劃,並推行節約木材的社會運動。為便於編製造林及採伐計劃,應對宜林荒山荒地及交通條件較好的天然林進行重點調查,並須及時培養幹部、開辦短期訓練班,解决技術人員缺乏的困難。這都是目前林業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二、一九五〇年工作計劃
   為了實現和貫澈上述的方針及任務,根據具體情况,特將本年度全國具體工作計劃規定如下:
   (一)加強護林工作:除中央人民政府頒佈護林指示,嚴明獎懲制度外,各級人民政府應領導並教育羣衆,使羣衆自己訂立護林規約,以切實達到護林的基本要求。林區及林區附近之人民代表會議要注意討論檢查護林工作,要在今年内將森林破壞行為基本地停止下來。
   (二)封山育林四三、一二〇、〇〇〇畝(其中包括西北區四三、〇〇〇、〇〇〇畝,東北一二〇、〇〇〇畝)。
   (三)為了荒山播種及苗圃育苗之用,採集各種樹木種子總共三、六二四、八二五斤(華北一、二九五、一四五斤,西北九七、〇〇〇斤,中南三一七、六八〇斤,華東一、九一五、〇〇〇斤)。
   (四)育成各種苗木總共四九二、二三〇、〇〇〇株(華北四一、二五〇、〇〇〇株,西北七、一三〇、〇〇〇株,中南八五、四九〇、〇〇〇株,華東一五九、一五〇、〇〇〇株,東北包括内蒙在内一九九、二一〇、〇〇〇株)。
   (五)造林:包括植樹造林、播種造林、插木造林,共一、七七一、八四二畝(華北一、〇八三、〇四二畝,西北七二、一三八畝,中南六九、六七二畝,華東二七二、四〇〇畝,東北包括内蒙在内二七四、五九〇畝)。
   (六)採伐木材四、〇五七、三八二立方公尺(東北包括内蒙在内三、八七〇、〇〇〇立方公尺,西北洮河流域五三、五〇〇立方公尺,西南五六、〇〇〇立方公尺,華北七七、八八二立方公尺)。
   (七)增修森林鐵道二八七公里(東北)。
   (八)幹部訓練:
   —林墾部就現有編餘人員内,訓練調查測量幹部六百名,東北訓練五百名,以備組成調查隊,進行重點調查。
   2各地得根據工作需要,舉辦在職幹部之短期訓練班,並注意培養與提拔各林場苗圃技術工人,用帶徒弟方式,提高其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水平。並可在農閒時用輪訓辦法,吸收一批在護林造林中的勞動英雄、模範工作者和積極分子參加受訓。 三、關於苗圃地與伐木及護林的幾個具體問題
   為了各地區工作便利起見,特將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的處理:
   (一)未經土地改革的地區,在土地改革時,除依土地改革的法規保留公營農場外,各縣應保留一定數量之土地,準備經營苗圃。保留之苗圃地,在未正式建圃育苗前,暫由各縣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交農民耕種,不得荒發。
   (二)公有林(包括國有林)應由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或中央委託之各級林業機構經營採伐,統籌供應公私用材,其他任何機關、部隊、學校或企業,不得藉口任何理由,自行採伐。
   個別地區駐紮部隊,如確因自用燃料無法購得必須樵採時,得在公有林採伐,但必須經當地專署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機關核准,指定區域,作合理的修枝疏伐,並須照繳山價。
   (三)對於私有林,在土地改革前,任何人不得破壞,在土地改革進行期間,照土地改革的法規辦理。
   四、關於組織機構與領導問題
   (一)大行政區林業佔重要地位者,得於農林部下設立林業總局。
   (二)省人民政府農業廳應按中央規定,改為農林廳。業務上有必要時,得在農林廳下設林業局。
   (三)專署及市縣人民政府,視業務之需要,可改農業科為農林科,並在農林科内指定一至二人,專管林業工作。
   (四)區公所農業助理員改為農林助理員,兼管林業;村(鄉)政府或農會視工作需要,得設林業委員一人(不脫離生產),管理村(鄉)中有關林業建設的事項。
   (五)國營森林企業機構(如伐木公司、森林鐵道、木材加工等),由中央人民政府委託大行政區或省林業機關直接統一經營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有監督檢查與協助完成任務之責。
   以上决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林業管理機構並全體林業工作人員必須認真硏究,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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