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營業牌照税稽徵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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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66
颗粒名称: 攤販營業牌照税稽徵辦法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3
页码: 89-91
摘要: 攤販營業牌照税稽徵辦法。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营业牌照

内容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工商業税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凡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之攤床小販,均依本辦法徵收攤販營業牌照税。
   其在公共營業場所,固定營業之攤商,以座商論。
   第三條為簡化稽徵手續,較小村鎮之工商業税,得由税務機關,依據工商業税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斟酌情况依本辦法徵收之。
   第四條凡資本總額滿二十萬元者(約等於小米二百斤,依物價變動調整),應領取營業牌照,照章納税。不滿二十萬元者,領取免税營業牌照,税務機關得酌收工料費。
   第五條攤販牌照税,採用定期定額徵課辦法,按季徵收,於二、五、八、十一月中旬按照攤販等級各徵一次。其税額等級根據攤販資本額規定如附表,但當地税務機關,得參照其營業地址、營業種類、營業額及營業利潤等變更其等級。
   第六條為照顧小手工業,得按税額等級表所定税額,減徵百分之十至四十,由當地税務機關,依行業具體情况酌定。
   第七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季者,按月計徵,十五日以上不滿一月者,按一月計徵,不滿十五日者免徵。
   第八條攤販於開始營業前,除經當地政府證明向工商管理機關登記外,並須填具納税保證書,依左列規定向當地税務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牌照。 一、攤販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經營地區(城市、村鎮固定地址或流動經營的範圍)。
   三、資本額(指貨物資金總值,簡單工具不計)。
   四、經營種類。
   五、開始營業日期。
   第九條牌照於每年一月份換發一次,原牌照持用人,每年應向當地税務機關據實報告資本額及營業額。牌照之等級,由各攤販經營人或推選之代表,按照攤販之資本及實際營業狀况,依自報公議方式評定,報請税務機關按照第五條後段規定核定之。
   前項之等級,税務機關得根據市場及攤販營業變動情形,於每季開始時調整之。
   第十條凡變更營業場所或增減資本時,槪依第八條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換領新照。歇業、轉業者,應申請註銷登記繳銷牌照。
   第十一條牌照不得買賣或轉借,如有遺失,須覓保補領,並繳工料費。
   第十二條攤販牌照之使用,以原登記經營地區為限,不得超出規定範圍,憑以銷售貨物。
   第十三條納税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税款時,除令其保證人代為繳納外,得處以應納税款一倍至五倍之罰金。其抗不繳納者,得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違犯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各條規定之一者,得處以五十萬元(約等於小米五百斤,依物價變動調整)以下之罰金。
   第十五條本辦法公佈後,以前各區、省、市之單行攤販營業牌照徵税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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