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书馆
重庆图书馆
机构用户
重庆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攤販營業牌照税稽徵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66
颗粒名称:
攤販營業牌照税稽徵辦法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3
页码:
89-91
摘要:
攤販營業牌照税稽徵辦法。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营业牌照
内容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工商業税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凡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之攤床小販,均依本辦法徵收攤販營業牌照税。
其在公共營業場所,固定營業之攤商,以座商論。
第三條為簡化稽徵手續,較小村鎮之工商業税,得由税務機關,依據工商業税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斟酌情况依本辦法徵收之。
第四條凡資本總額滿二十萬元者(約等於小米二百斤,依物價變動調整),應領取營業牌照,照章納税。不滿二十萬元者,領取免税營業牌照,税務機關得酌收工料費。
第五條攤販牌照税,採用定期定額徵課辦法,按季徵收,於二、五、八、十一月中旬按照攤販等級各徵一次。其税額等級根據攤販資本額規定如附表,但當地税務機關,得參照其營業地址、營業種類、營業額及營業利潤等變更其等級。
第六條為照顧小手工業,得按税額等級表所定税額,減徵百分之十至四十,由當地税務機關,依行業具體情况酌定。
第七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季者,按月計徵,十五日以上不滿一月者,按一月計徵,不滿十五日者免徵。
第八條攤販於開始營業前,除經當地政府證明向工商管理機關登記外,並須填具納税保證書,依左列規定向當地税務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牌照。 一、攤販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經營地區(城市、村鎮固定地址或流動經營的範圍)。
三、資本額(指貨物資金總值,簡單工具不計)。
四、經營種類。
五、開始營業日期。
第九條牌照於每年一月份換發一次,原牌照持用人,每年應向當地税務機關據實報告資本額及營業額。牌照之等級,由各攤販經營人或推選之代表,按照攤販之資本及實際營業狀况,依自報公議方式評定,報請税務機關按照第五條後段規定核定之。
前項之等級,税務機關得根據市場及攤販營業變動情形,於每季開始時調整之。
第十條凡變更營業場所或增減資本時,槪依第八條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換領新照。歇業、轉業者,應申請註銷登記繳銷牌照。
第十一條牌照不得買賣或轉借,如有遺失,須覓保補領,並繳工料費。
第十二條攤販牌照之使用,以原登記經營地區為限,不得超出規定範圍,憑以銷售貨物。
第十三條納税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税款時,除令其保證人代為繳納外,得處以應納税款一倍至五倍之罰金。其抗不繳納者,得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違犯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各條規定之一者,得處以五十萬元(約等於小米五百斤,依物價變動調整)以下之罰金。
第十五條本辦法公佈後,以前各區、省、市之單行攤販營業牌照徵税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阅读
相关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