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假釋、緩刑、褫奪公權等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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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59
颗粒名称: 關於假釋、緩刑、褫奪公權等問題的解釋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75
摘要: 覆察哈爾省人民法院關於假釋、緩刑、褫奪公權等問題的解釋。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缓刑

内容

覆察哈爾省人民法院:
  一、徒刑與褫奪公權是兩囘事,處徒刑者不是當然褫奪公權,褫奪公權也不一定科有徒刑處分。假釋後有公權,也不等於殘刑卽根本消滅,要根本消滅,須在假釋期中未又行犯罪,如果在假釋期間又犯罪,殘刑當然應重新執行。來呈説假釋後旣承認有公權,殘刑是否從此澈底消滅,又犯罪是否再執行,這是把徒刑與褫奪公權混為一談。
   三、假釋前在執行刑期中,旣非當然無公權,而係事實上不能行使。褫奪公權與否,應决定於判决,非因處徒刑卽當然無公權。
   三、一般褫奪公權從刑滿開始,但假釋旣能提前釋放,一定因該犯對社會已無危險性,因此,在沒有特殊情形下釋放時,卽應恢復公權(蘇聯卽如此)。如果對假釋犯人,認為有特別褫奪公權之必要時,自可經由審判機關宣佈雖假釋亦予以褫奪公權。
   四、緩刑一般適用於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處刑較短的,且依據具體情况又暫不執行為宜的徒刑。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宣告緩刑者自然不致是褫奪公權的,故不發生這一問題。如果褫奪公權是獨立科處的,當然也無用宣告緩刑。
   覆河北省人民法院:
   一、假釋後有無公權問題,此事决定於法院的判决。判决時褫奪公權者,假釋後,仍無公權,須至褫奪公權期限屆滿時,始有公權。如原判决未褫奪公權者,在假釋出獄後,卽有公權。褫奪公權一般從刑滿後起算。
   二、宣告緩刑未宣告褫奪公權者,在緩刑期内是否有公民權問題,其决定關鍵也在判决。原判决旣未宣告褫奪公權,緩刑期内,自有公權。再褫奪公權可作獨立刑,不是如僞六法全書之所謂“從刑”,在不判處徒刑時也可判處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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