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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北京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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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50
颗粒名称:
北京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四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72
摘要:
北京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四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人民代表会
内容
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產生及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區人民政府(區公所)邀集各該區内的人民團體等代表組成籌備委員會或由區協商委員會商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之。
區人民政府(區公所)的代表,由正副區長、公安分局正副局長及區人民政府各科科長等充任之。該區内各人民團體、各機關、各學校、駐軍的代表,由各該團體、機關、學校、駐軍自行選派之。不屬於上述組織的街道居民代表,由街道居民代表會議選舉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區人民政府(區公所)邀請之。
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得分別列席其所在區的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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