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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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46
颗粒名称: 北京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2
页码: 72-73
摘要: 北京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人民代表会

内容

第一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區人民政府(區公所)召集之。
   第二條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年滿十八歲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褫奪公權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當選為其所在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三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依各區人口多寡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二百名。
   第四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產生及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區人民政府(區公所)邀集各該區内的人民團體等代表組成籌備委員會或由區協商委員會商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之。
   區人民政府(區公所)的代表,由正副區長、公安分局正副局長及區人民政府各科科長等充任之。該區内各人民團體、各機關、各學校、駐軍的代表,由各該團體、機關、學校、駐軍自行選派之。不屬於上述組織的街道居民代表,由街道居民代表會議選舉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區人民政府(區公所)邀請之。
   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得分別列席其所在區的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是區人民政府(區公所)傳達政策、聯系羣衆的協議機關,其職權如左:
   一、協助區人民政府(區公所)貫澈市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針和計劃,推行各項工作。
   二、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三、聽取區人民政府(區公所)的工作報告,討論有關各該區的市政建設工作和福利事業,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協助區人民政府(區公所)及公安分局維持治安、鞏固革命秩序。
   第六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得代行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如下職權: 一、聽取與審查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建議與决議有關各該區的市政興革事宜。
   三、選舉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委員,組成區人民政府委員會。
   四、向人民傳達、解釋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案,並協助區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推行各項工作。
   第七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有與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觸時,上級人民政府得廢除、修改或停止其執行。
   第八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主席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之,負責主持會議的進行,並得酌設工作人員,協助主席處理會議日常事務。
   在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休會期間,主席團卽成為協商委員會。其下並得酌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如治安、清潔衛生、生產合作等委員會)。
   第九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暫定為一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原產生單位與區協商委員會商定,得更換其代表。區人民代表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但得根據情况和需要延期或提前召集之。
   第十條本通則經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後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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