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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發“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的命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44
颗粒名称:
關於制發“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的命令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3
页码:
69-71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退伍军人
内容
在全國優撫條例及辦法尚未頒佈前,對於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簡稱殘退軍人)處理安置及各地互相遣送問題,暫制定臨時處理辦法,茲隨令附發,希卽遵照並轉知所屬執行為要。此令。
附:革命殘廢軍人及年老病弱退伍軍人臨時處理辦法
(一)處理權限與範圍
一、凡已取得軍籍之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因殘、老、病、弱不能繼續在部隊工作者,經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營以上幹部須經超上三級政治機關批准),直接介紹其至駐在地就近之省政府,榮管機關,或分批介紹至原籍省政府處理(住院者經總院介紹,後勤部門工作者經軍區後勤司政機關介紹);新解放區如榮管組織機構尚未健全,得介紹至大行政區處理。
地方部隊經軍區政治部審查批准,介紹至專署處理,但籍屬外省者,應經省政府處理。
二、部隊中因犯錯誤被清洗人員以及未正式編入我軍之解放人員,不得按殘退人員介紹至榮管機關處理,應由部隊政治機關直接處理(解放人員在受訓期間不算入伍)。
三、成批轉送時須加以組織教育,必要時須事先通知對方,並派專人送達被介紹機關將情况交代清楚。
四、團級以上幹部不能工作者由軍區設法使其休養或學習,如願轉地方工作者,須先與政府聯系,有適當工作後始行介紹。
(二)往處理機關遣送時應注意事項
一、填好軍人登記表,註明姓名、年齡、籍貫、入伍年月(按陽曆)部隊及職務,殘廢等級或身體狀况(有特殊問題者,在備者欄内註明或另附材料)。
二、被遣送者離隊前原遣送機關必須將其在規定中應領之物品發齊,並附供給轉移表,不得借故推諉。到達處理機關時,根據供給轉移表按制度適當補充(如出發時尚未到發的時間,而到達後則已過發的時間,例如夏衣、冬衣及津貼費等),殘退軍人已辦退伍手續囘到縣府後卽不予補充。
三、路費按工作人員出差之規定標準發給,通火車汽車地區按火車汽車日程發給路費及車費(火車費按半價發給並開具乘車介紹信)。
如路程很遠不易計算日程時,得指定沿途接合地中等城市政府補發路費,補發機關應盡可能一次發至目的地,在補發時要認真審查,將原剩餘部分計算在内,但總的應使之稍有富裕。補充路費機關,不負補充被服之責。殘退軍人到達處理機關時,應將路上未用完之路費交出,待處理時由處理機關另行發給。
四、需要發動員證或徵僱費者,不應機械的以殘廢等級為標準,應視其傷殘部位及實際身體強弱,由處理機關决定發給,其原帶之動員證或徵雇證有不合理者,得適當變更之,如合乎徵僱條件數人同行時,可加以組織,以節省民力及開支。
五、殘廢軍人必須帶有殘廢證,新出院者須帶有醫院殘廢檢查證明表分註明負傷情形及殘廢等級。
(三)榮管機關處理手續
一、對於願意退伍而需要退伍,家在老解放區者,辦好退伍手續發退伍證後,得直接介紹囘原籍縣府安置:家在新解放區者,可介紹至其原籍省府辦理退伍手續。
二、對於籍屬兩廣及西南各省者,暫不辦理退伍手續,亦不遣送囘籍,可在各地榮校學習(何時可以遣送,以後另行規定),個別必要遣送時,須先經聯系後,再有組織的介紹前往。
三、對於未確定退伍之外籍人員,得介紹至原籍省市處理;其雖屬外籍,但無家可歸,又不願囘原籍工作者,則不必強令之,可介紹至榮校學習。
四、由部隊介紹來之外籍殘退軍人一般應介紹囘原籍安置,但個別已在當地結婚或無家可歸而當地有可靠社會關係,安家後生活確有保障者,可以在當地安置。
五、家非城市之殘退軍人,不要介紹至城市安家。
六、殘退軍人要求回原籍縣區工作者,必須先與縣區聯系取得同意後方可介紹,以便囘縣區後卽可分配工作,必要時可徵求其同意予其辦好退伍手續另附信説明,到縣如有工作卽分配其工作,將退伍手續由縣區收囘,如無工作卽照退伍待遇。 七、處理工作應注意政治影響,對需要退伍而不願退伍者,不要急辦退伍手續,應進行短期思想教育,打通思想後再行辦理。對堅决不願退伍或無家可歸者,亦不要強其退伍囘籍,應由地方政府送榮校學習後適當分配工作或另行安置。
(四)關於待遇問題
一、在殘廢等級未統一前,各區仍以本區原規定標準執行,對外區介紹來屬於本區之殘廢軍人,其等級規定有顯著懸殊者得變更之;待遇標準亦暫按各地區原規定執行,對已發過之部份,少者不補,多者不扣(如殘廢金、撫卹糧)。
二、殘退人員返籍後,縣區政府須協助其安家並組織生產。在鄉榮軍有困難或有特殊問題縣區不能解决者,須按級請示,未經上級政府批准不得送往上級解决。
三、退伍退職之生產補助糧,統由安置之縣政府依據退伍證及介紹信、登記表之入伍年月、職別核算發給。但因個別地區執行不統一,已由原處理機關或原工作機關發給並在介紹信上註明者,則縣府不再發給。
四、參軍多年並未退伍而轉入薪金制工廠,貿易企業部門工作者,在退職時,由所在企業部門發給補助費,其數目如低於退伍應享受之生產補助金者,安置之縣府得按規定補足之。
五、長期享受撫卹之在鄉殘廢軍人,如在政府幫助下重新參加區以上機關團體工作列入正式編制者,其榮譽金,按參加工作者標凖發給,撫卹糧則不發。但參加私營工廠、商店及鄉村合作社職員及農村小學教員者,原籍縣府應照常發給撫卹糧。
此辦法與以往之辦法有抵觸者,照此辦法執行。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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