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救濟總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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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320
颗粒名称: 中國人民救濟總會章程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2
页码: 54-55
摘要: 中國人民救濟總會章程。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人民救济会

内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人民救濟總會。
   第二條木會為在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羣衆性的救濟組織,團結並領導全國從事救濟福利事業之團體及個人,協助政府組織羣衆進行生產節約、勞動互助,以推進人民大衆的救濟福利事業。
   第三條本會救濟福利工作以動員和組織人民實行自救助人為方針,其救濟福利款物由政府輔助及在人民中募集,並使兩者結合起來。同時亦得接受國際友人的真正友好援助。
   國内救濟福利團體,接受國外救濟福利款物,事先須取得本會批准,並在本會通盤計劃下分配使用之。
   第二章工作範圍
   第四條本會視能力之所及協助政府及人民團體辦理:
   (一)水、旱、風、雹、虫、瘟疫及其他災難之緊急救濟工作;
   (二)烈軍工屬、老弱、孤獨、殘廢等貧苦無靠者之救濟及游民改造等工作;
   (三)失業工人及苦難僑胞僑屬之救濟工作; (四)婦、嬰、兒重之救濟福利工作;
   (五)救濟性之醫藥衛生工作;
   (六)國際性救濟工作。
   第五條本會得直接辦理有關救濟福利之示範性業務。
   第六條本會辦理有關救濟福利事業之調查硏究,宣傳報導,物資之掌管分配及國際聯絡事宜。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中國人民救濟代表會議為本會之最高機關。本會設執行委員會,在救濟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為本會最高領導機關。救濟代表會議每二年召開一次,本會執行委員會得依需要提前或延緩召開之。其代表產生辦法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八條本會執行委員會由救濟代表會議選出委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一人組成之。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第九條本會設監察委員會,由救濟代表會議選出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之。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監察委員會對款物之募集、接收、分配及使用負監察之責。
   第十條本會執行委員會下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二人至四人,秉承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之意旨,領導執行委員會所屬各機構辦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得因工作需要,邀集與救濟福利工作有關之代表人士召開協商性質的會議,討論各方面之救濟福利問題。
   第十二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三條本會得在各大行政區、各省及各重要城市設立分會。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各級組織章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中國人民救濟代表會議通過,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得由本會執行委員會修改,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並提交下屆中國人民救濟代表會議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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