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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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98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52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使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農田、苗圃、農事試驗場及有技術性的大竹園、大菓園、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陽等,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權原屬於地主者,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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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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