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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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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98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52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使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農田、苗圃、農事試驗場及有技術性的大竹園、大菓園、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陽等,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權原屬於地主者,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歸國有。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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