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97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52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盬田和礦山及湖、沼、河、港等,均歸國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其原由私人投資經營者,仍由原經營者按照人民政府頒佈之法令繼續經營之。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