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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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93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51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分配土地時,得以鄉為單位,根據本鄉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備本鄉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囘鄉耕種,或作本鄉土地調劑之用。此項土地,暫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租給農民耕種。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過全鄉土地的百分之一。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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