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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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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93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51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四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分配土地時,得以鄉為單位,根據本鄉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備本鄉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囘鄉耕種,或作本鄉土地調劑之用。此項土地,暫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租給農民耕種。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過全鄉土地的百分之一。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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