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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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91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二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50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二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適當地稍多於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後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原耕農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權者,在抽動時,應給原耕者保留相當於當地田面權價格之土地。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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