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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五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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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84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五條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1
页码:
49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五條。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土地改革
内容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例如當地每人平均土地為二畝,本戶每人平均土地不超過四畝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準者,得徵收其超過部份的土地。如該項土地確係以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係鰥、寡、孤、獨、殘廢人等依靠該項土地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雖超過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顧。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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