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委員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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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76
颗粒名称: 關於地方委員會的决定
分类号: D677.19
页数: 2
页码: 45-46
摘要: 關於重庆市地方委員會的决定。
关键词: 地方政治 重庆市 委员会

内容

(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人民政協首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一、本决定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之。
   二、人民政協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省、市地方委員會,在普選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各省、市人民代表會議所產生的省、市協商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三、全國委員會對省、市協商委員會的關係如左:
   (1)接受並處理協商委員會的報告與建議;
   (2)搜集並硏究協商委員會的工作資料並交流經驗;
   (3)協助協商委員會解答關於共同綱領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在執行中所發生的問題;
   (4)協助協商委員會加強當地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民族間的團結與合作。
   四、省、市協商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關係如左:
   (1)接受全國委員會的各種工作指示;
   (2)有重點地分別報告每屆人民代表會議及協商委員會開會的經過及各項决議案的實施情况;
   (3)搜集並彙報有關政法、財經、文教、土改、以及統一戰綫工作的情况;
   (4)彙報縣、市及縣以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開會經過及其工作。
   五、駐在各省、市的全國委員會委員,得出席各該省、市協商委員會的會議。
   六、全國委員會的每次會議,省、市協商委員會得依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决定,派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七、各大行政區成立協商委員會時,亦適用上列各項决定。
   八、全國委員會於必要時,派代表至各地視察協商委員會工作及一般統一戰綫工作。
   九、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於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依照人民政協組織法,全國委員會得在各該地設立全國委員會的地方委員會。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

文件彙集第三輯详细介绍了1950年重庆市地方政府的文件汇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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