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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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二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40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921.12
页数: 2
页码: 4—5
摘要: 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第二章职权第四条。
关键词: 中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四條本會根據并為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和命令,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市)轉發政務院的决議和命令,并在職權範圍内頒發决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下列人員:
   甲、本㑹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暨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之。
   丁、本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暨直屬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戊、所屬省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己、本區高等專門學校校長副校長。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所屬各省(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内,編製本區摡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各省市縣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繫統一并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内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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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彙集 第二輯

《文件彙集 第二輯》

《文件汇集第二辑》主要介绍了华东军政委员㑹组织条例;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华东军政委员会工作任务;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饶主席工作任务报告的决议;中南区一九五〇年的工作任务;关于目前西北地区的工作任务;西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彭主席报告的决议等七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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