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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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二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3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職權
分类号: D921.12
页数: 3
页码: 4—6
摘要: 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第二章职权。
关键词: 中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四條本會根據并為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和命令,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市)轉發政務院的决議和命令,并在職權範圍内頒發决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下列人員:
   甲、本㑹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暨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之。
   丁、本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暨直屬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戊、所屬省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己、本區高等專門學校校長副校長。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所屬各省(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内,編製本區摡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各省市縣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繫統一并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内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條本㑹對上下級的關係規定如左:
   (一)本㑹對於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於處理後報告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的工作,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告。
   (二)轉發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對全國各省(市)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省(市)的工作指示,轉報各省(市)縣(市)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的請示、請求。
   (三)本會及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範圍向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請示、請求。
   (四)本㑹各委、部、會、院、署、行、局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行文致各省及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及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省及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及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内向本會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本㑹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與各省及直轄市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之間的行文如涉及全盤性者,均應抄送各省及直屬市人民政府。
   (五)本會對各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各省人民政府轉發,各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各省人民政府轉報,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覆,本㑹與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抄送各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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