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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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二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34
颗粒名称: 中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
分类号: D921.12
页数: 4
页码: 4—7
摘要: 《文件汇集第二辑》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
关键词: 中南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南軍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解放初期實施軍事管制,建立革命秩序而設,在條件許可時,召集本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產生本區人民政府委員會,一俟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澈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卽行普選,召開本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本區的人民政府委員會,本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成立以後,本會卽宣告結束。
   第三條本會為本區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并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之代表機關。本會所轄區域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廣東廣西六省及武漢廣州兩直轄市。
   第二章職權
   第四條本會根據并為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和命令,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市)轉發政務院的决議和命令,并在職權範圍内頒發决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下列人員:
   甲、本㑹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暨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之。
   丁、本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暨直屬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戊、所屬省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己、本區高等專門學校校長副校長。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所屬各省(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内,編製本區摡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各省市縣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繫統一并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内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條本㑹對上下級的關係規定如左:
   (一)本㑹對於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於處理後報告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的工作,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告。
   (二)轉發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對全國各省(市)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省(市)的工作指示,轉報各省(市)縣(市)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的請示、請求。
   (三)本會及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範圍向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請示、請求。
   (四)本㑹各委、部、會、院、署、行、局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行文致各省及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及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省及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及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内向本會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本㑹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與各省及直轄市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之間的行文如涉及全盤性者,均應抄送各省及直屬市人民政府。
   (五)本會對各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各省人民政府轉發,各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各省人民政府轉報,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覆,本㑹與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抄送各省人民政府。
   第三章組織
   第六條本㑹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之,主席主持全體委員會議並領導本委員㑹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七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分設各部門,其規定如左:
   (一)關於政法方面:設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并於民政部下,設民族事務委員㑹。
   (二)關於財經方面:設財政部、重工業部、輕工業部、貿易部、交通部、農林部、水利部、勞動局、合作事業局。
   設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以上各部、局工作,并得對其所屬各部局及其下級機關頒發决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
   關於郵電、鐵路、航空、銀行、海關及其他劃歸中央經營之企業,均由中央直接領導,并受本會之指導。
   (三)關於文教方面:設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新聞出版局。設文化教育委員㑹,指導以上各部、局之工作,並得對其所屬各部局及其下級機關,頒發决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并得於文化部下,設文物保管委員會。
   關於中央直屬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以及全國性的國營文化企業,均由中央直接領導,并受本會之指導。
   (四)設土地改革委員會,負責硏究土地改革法令,並得對其下級機關頒發决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
   (五)設人民監察委員㑹,負責監察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第八條本區之軍事機構,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命令定之,受人民革命軍事委員㑹的領導及本會之指導。
   第九條設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區分院,為本區最高之審判機關。
   第十條設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南區分署,為本區最高之檢察機關。
   第十一條本會設祕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副祕書長若干人協助祕書長執行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設辦公廳在祕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得設參事室。 第十三條本會所屬各委設主任,各部設部長,各會設主任委員,各局設局長,各處設處長,辦公廳設主任,處長,各室設主任,局處室以下設組或科,組設組長,科設科長,以上各職均得設副職。
   第四章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之,主席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㑹議。全體委員㑹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五條本㑹行政㑹議每週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副主席、祕書長及各委、部、會、院、署、行、局等工作部門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㑹内部組織,及其所屬各機構的内部組織,必要時由全體委員㑹决議增減或合併之。
   第十七條本條例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送請政務院核准後試行之。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 第二輯

《文件彙集 第二輯》

《文件汇集第二辑》主要介绍了华东军政委员㑹组织条例;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华东军政委员会工作任务;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饶主席工作任务报告的决议;中南区一九五〇年的工作任务;关于目前西北地区的工作任务;西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彭主席报告的决议等七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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