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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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二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20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921.12
页数: 2
页码: 1—2
摘要: 华东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
关键词: 华东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四條本會根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行使左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暨政務院的决議、法令和命令,及在本會職權内頒發决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政務院轉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本會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各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副主任、委員,本區直屬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及其他同級人員。提請政務院任免本會㕔室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之同級人員;本區省人民政府及直屬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直屬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四)任免前項以外的本會人員及所屬各省(市)、人民行政公署、人民專員公署、及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内,編製本區的概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審核所屬各省(市)、行政區(專員區、縣(市)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系、統一並指導直屬各單位的相互關係、内部組織和一般的工作。
   (七)領導所屬省(市)、人民行政公署、人民專員公署、縣(市)的工作。
  (八)受中央之委託,指導在本區直屬中央經管的財政、經濟、文教、衛生等機關。
   (九)指導華東軍區及其他受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領導的華東軍事機構。
   (十)其他重要事項。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 第二輯

《文件彙集 第二輯》

《文件汇集第二辑》主要介绍了华东军政委员㑹组织条例;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华东军政委员会工作任务;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饶主席工作任务报告的决议;中南区一九五〇年的工作任务;关于目前西北地区的工作任务;西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彭主席报告的决议等七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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