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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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二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4216
颗粒名称: 華東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
分类号: D921.12
页数: 4
页码: 1—4
摘要: 《文件汇集第二辑》中华东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属性。
关键词: 华东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一九五零年二月六日華東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基本通過提經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六日政務院第二十次政務會議修改批准
   第一條華東軍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頒佈“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會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委員六十八人組成之。
   第三條本會為本區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機關。
   第四條本會根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行使左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暨政務院的决議、法令和命令,及在本會職權内頒發决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政務院轉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本會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各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副主任、委員,本區直屬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及其他同級人員。提請政務院任免本會㕔室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之同級人員;本區省人民政府及直屬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直屬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四)任免前項以外的本會人員及所屬各省(市)、人民行政公署、人民專員公署、及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内,編製本區的概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審核所屬各省(市)、行政區(專員區、縣(市)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系、統一並指導直屬各單位的相互關係、内部組織和一般的工作。
   (七)領導所屬省(市)、人民行政公署、人民專員公署、縣(市)的工作。 (八)受中央之委託,指導在本區直屬中央經管的財政、經濟、文教、衛生等機關。
   (九)指導華東軍區及其他受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領導的華東軍事機構。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本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係,根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主席主持全體委員㑹議並領導本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七條本會對外發佈文告及有關政策、方針、重要計劃等命令、指示,以主席名義行之。
   第八條本會設左列各部、局:
   (一)民政部:主管地方政權之建設,行政人員之審核、配備,社會事業之推展,優撫之舉辦,民族事務、華僑事務之處理等事項。
   (二)公安部:主管革命秩序之建立,保衛工作之推進,地方人民政權之鞏固等事項。
   (三)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政策之釐定與執行,司法幹部之教育與配備,司法法令之宣傳,犯人改造之督導等事項。
   (四)財政部:主管經費之籌劃管理,物資之接管調配,粮食之徵收調配,税務、鹽務之管理及所屬單位之會計等事項。
   (五)貿易部:主管對外進出口貿易之統一管理,城鄉物資之交流,及私營商業之指導等事項。
   (六)工業部:主管重工業、燃料工業、食品工業及其他輕工業之經營管理,工業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私營工業之指導等事項。
   (七)交通部:主管航務、公路及其他運輸事項之管理及私營交通事業之指導等事項。
   (八)勞動部:主管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力之調配,工資之訂定,勞資爭議之調解,勞動政策與勞動科學技術之硏究及勞動行政等事項。
   (九)農林部:主管農業及林墾之行政、生產、教育及技術之硏究與推進等事項。
   (十)水利部:主管防洪、灌漑、排水、及其他有關水利事業之計劃與水利行政等事項。
   (十一)水產管理局:主管漁船、漁場之管理,漁民之教育,漁業之推展,技術之改進及漁業行政等事項。
   (十二)文化部:主管文化事業之推進,文化工作者之調配等事項。
   (十三)教育部:主管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在職幹部教育,科學研究,教育工作者之調配及教育行政等事項。 (十四)衛生部:主管衛生事業之推廣、衛生醫藥教育之推進,衛生人員之調配,機構之改進及衛生行政等事項。
   (十五)新聞出版局:主管新聞出版事業之管理及指導等事項。
   第九條本會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財政經濟委員會:領導計劃局及合作事業管理局之工作,並指導財政、貿易、工業、交通、勞動、農林、水利、漁業等部、局之工作。
   (二)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教育、衛生等部及新聞出版局之工作。
   (三)人民監察委員會:監察各級機構、各種工作人員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損害人民及國家之利益,並指導所屬各省(市)、人民行政公署監察機關之工作。
   (四)土地改革委員會:指導一切有關土地改革事項。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區所設之分院,主管領導本區各級審判機關之審判工作。
   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署在本區所設之分署,主管領導本區之檢察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設祕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設副祕書長二人,協助祕書長執行工作。祕書長下設左列機構:
   (一)辦公廳:設祕書、總務、交際等處及調查研究室,主管各部門之工作事項。
   (二)參事室:主管政策、政令、法案、規章等之研究、草擬與審議,本㑹所屬各委、部、局、室、處間工作之聯系及臨時派遣與交辦事項。
   (三)人事局:主管本會人事之登記、調查、審核、配備、統計及本會工作人員之工資審核、福利、教育等事項。
   (四)聯絡局:主管内外聯絡事項。
   (五)機要處:主管機要文電之譯發、保管等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所屬各委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委員若干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至三人,各局設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辦公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各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各處設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至二人,各處室以下,得設組或科,組設組長,科設科長,並得設副職。
   第十四條本㑹全體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主席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的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㑹,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五條本㑹行政㑹議每週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副主席、祕書長、各委、部、局、行的主管人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院長及最高人民檢察署分署檢察長均得出席本會行政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的內部組織及其所屬各機構的内部組織,必要時得由全體委員會議决增減或合併之。
   第十七條本條例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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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彙集 第二輯

《文件彙集 第二輯》

《文件汇集第二辑》主要介绍了华东军政委员㑹组织条例;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华东军政委员会工作任务;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饶主席工作任务报告的决议;中南区一九五〇年的工作任务;关于目前西北地区的工作任务;西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彭主席报告的决议等七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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