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處方上各種問題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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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調劑學》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815
颗粒名称: 第四節 處方上各種問題的處理方法
分类号: R942
页数: 4
页码: 59—62
摘要: 處方上各種問題的處理方法。缺乏處方上某種藥品時的處理方法 如果缺乏處方上所需的藥品,不得用他藥代替或取消。必經醫師同意方可用他藥代替或取消。處方上掉字及錯字的處理方法 閱讀處方發現錯字或掉字時,不得任意推測將就了事。調劑員一方面告訴病人配方需時較長,同時急速和醫師取得聯繫,問淸確實情形,請其更正方得調配。配錯處方時的處理方法 調劑員如將處方配錯時,不得將配錯的藥劑授與病人服用,應另行重配。
关键词: 处方修改 处理方法

内容

缺乏處方上某種藥品時的處理方法 如果缺乏處方上所需的藥品,不得用他藥代替或取消。必經醫師同意方可用他藥代替或取消。醫師指定用某藥廠專賣的商品藥時,亦應調配該藥。如果未備某指定之藥,不得任意以自己認爲與該藥同效的他藥予以代替。但與醫師商量得其認可,才能調配其他有同質同效的藥品。又藥品變質或過期失效不得調配。
   處方上掉字及錯字的處理方法 閱讀處方發現錯字或掉字時,不得任意推測將就了事。調劑員一方面告訴病人配方需時較長,同時急速和醫師取得聯繫,問淸確實情形,請其更正方得調配。如果不能取得連絡時,調劑員應和就近的醫師商量做合理的判斷,解決各項疑問,例如藥品名、劑量、服藥的方法及屬於何種製劑等。問題的解決以安全爲主。事後必須將處理方法通知該處方的醫師,促其注意。
   過量處方的處理方法 由於有些病人對於藥物特別是麻醉藥品,養成習慣性或耐藥性,以及由於病症的需要,醫師所開的劑量,往往有超出普通藥用劑量者。此時醫師爲要表示並非誤寫並表示負責,應在處方上加附“!!!”標記(藥典凡例中規定)。有時附記Q.R.(quantum rectum,正確量)字樣,並附醫師簽署。如果過量而沒有特別標識,應該詢問醫師。在某些情況不可能得到醫師的指示,可以拒絕不予調配。如果須要立刻調配,應和就近醫師商量將過量按照藥典所載的常用量減半調配,以策安全,但事後要通知該處方的醫師。
   調劑員在配方時第一要注意處方上的藥量,是否爲安全劑量。要隨時翻閱藥典檢查劑量是否過量,另外檢查過量的方法可按照病人的年齡、性別、藥物的性質、劑形等作爲根據。過劑量處方舉例(鹽酸嗎啡一次極量爲0.03g)如下:
  
  
   配錯處方時的處理方法 調劑員如將處方配錯時,不得將配錯的藥劑授與病人服用,應另行重配。如果事後發現配錯處方,應立卽設法告訴病人,承認錯誤,重新再配。如果病人已經服下,應與醫師商量,作善後的處理。雖然有時可能發生錯誤,但是這些能夠專心於調配來避免的,另外徹底了解處方內容也是一要緊事情。
   覆方的問題 病人請求覆方,在原則上沒有醫師的另行簽署或蓋章時,不許覆方再配。爲預防意外不良結果,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覆方。
   1.醫師在處方上註明“不許覆方”或同義語的拉丁文(Non Repetatur,略寫爲N.R.)者。
   2.處方使用期已經過相當長久時間者。
   3.處方含有毒劇藥或麻醉藥品者。 4.處方中含有催眠藥物,蓄積作用的藥物,或腐蝕性藥物者。
   遇見以上情形,病人請求重配時,應請病人取得醫師的簽字,始能重配。一般大多數的處方在不妨礙病人健康之下,調劑員是可以給病人方便的。又醫師爲使病人可以服用兩劑或三劑起見,預先在處方上附記例如“可以覆方兩次”的字樣,並附簽署及處方日期。
   無醫師簽署的處方及口頭處方的處理方法 病人如無醫師簽署原方以非正式的處方請求配方時,因爲不是正式的處方,同時考慮可能有抄寫的錯誤,不得調配,應請病人取得醫師的簽名。如果病人無醫師處方購買普通藥品,在高級主管調劑人員許可之下,是可以賣給的。但是如爲毒藥、劇藥、麻醉藥時應該拒絕配售。
   處方除有筆錄處方之外,另有口頭處方。後者是在緊急或臨時以口頭或電話通知的處方。調劑員聽完之後,將所需藥物數量、調劑法、用法等項寫在紙上,當時再讀一次內容,反問醫師是否有誤,然後再行着手調劑。但事後必須取得醫師的正式筆錄處方,以備存查。不熟的醫師或不急用的處方,或者含有麻醉藥品的處方等,醫師如用口頭請求配方時可以拒絕不予接受。
   難讀處方的處理方法醫師因工作繁忙或書寫多數處方,往往有字跡不淸的處方,或者有時醫師的字體潦草,甚至全體調劑員聚在一起閱讀也有不能了解的。正確了解難讀的處方,實爲調劑技術的一部重要工作。解決的方法除練習調配多數處方藉以提高調劑能力之外,可以根據:(1)處方的藥物,(2)處方的分量,(3)服用的方法,(4)劑形等項找取線索加以判斷。如仍不能解決者應該詢問醫師。
   處方的所有權 處方配就後應歸誰所有,這個問題至今尚無成規可循。一般在原則上是歸病人所有的。因爲病人在診病時已付診金而得到處方的。如有需要,調劑員得到病人的認可,可以保存原方,另外抄寫一份交給病人以備覆診時使用。因爲有時可能發生意外事件或法律糾紛,此時原方可以作爲一種證件。一般在醫院、診療所開的處方都歸醫院保存。
   關於麻醉藥品的處方,依衞生當局的指示,應由調劑員加蓋圖章或簽名,歸檔保存三年,以備日後查核。爲病人復診或其他方便,可另紙抄寫一份交給病人。
   處方歸檔保存方法,如爲多數處方每天整理,少數處方每星期或每月整理裝訂成册保存。在醫院處方調劑後,處方張數太多,以一天裝訂一册(或以各科成册),並在册的封面寫上日期、張數、劑數、藥價等加以保管。
   附記:關於藥師、藥劑士的職責及義務:
   摘錄自醫士、藥劑士、助產士、護士、牙科技士暫行條例第十三條(1952年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公佈)及藥師暫行條例(1952年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公佈)。
   醫士、藥劑士、助產士、護士、牙科技士暫行條例中有關藥劑士的條例:
   第十三條藥劑士之業務範圍限於藥品保管,調配及簡單藥品的製劑。藥劑士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藥師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藥師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藥師遇有緊急病人請求配藥方時,應隨時予以調配。
   第十五條 藥師對已起變化或過期失效之藥品,不得調配或使用。
   第十六條 藥師對無醫師(包括牙醫師,獸醫師,以下同)簽名之藥方不得調配。
   第十七條 藥師對有疑問之藥方,須向處方醫師詢問,查明確無錯誤後方可調配。
   第十八條 藥師須按藥方調配,不得省略,更換或加減份量;如藥品缺乏時,應退回處方醫師更換藥品或另行處方。
   第十九條 藥師對含有毒藥、劇藥或麻醉藥之藥方,如處方醫師未另加註釋,只許調配一次。對超過最高劑量或違反配伍禁忌原理之藥方,不得調配;但有責與處方醫師聯繫,如經處方醫師再度簽名負責者,應予調配。
   第二十條 藥師對親自製造或監督製造之藥品,應負責使其符合於規定的標準規格。

知识出处

調劑學

《調劑學》

出版者:人民衛生出版社

本書分總論及各論兩篇。第一篇總論中介紹調劑處方所需的一般知識,如稱量藥物及量取藥物的方法,配製溶液的計算方法,貯備製劑等。尤其對於作爲調劑學主要內容的處方及調配處方的有關事項,詳細加以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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