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上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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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参考資料 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466
颗粒名称: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上的報告
分类号: D921.2
页数: 20
页码: 250—269
摘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的报告“ 中主要描写了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的起草事宜。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遵照上述决议立即开始工作等内容。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

内容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同志: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决議”,定於今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接着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時决議成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進行選舉法的起草事宜。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成立後,遵照上述决議立即開始工作。我們根據人民政協共同綱領有關實行普選問題的規定,硏究三年多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實際情况,吸收蘇聯選舉的經驗,並徵求各方面的意見,經過了多次的討論和修改,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草案。現在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指定我把這個草案加以說明,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予以審査和批准。
   一
   在選舉法草案中,貫穿着一個總的精神,就是根據我國當前的具體情况,規定一個眞正民主的選舉制度。
  毛主席在一九四零年所著“新民主主義論”一書中曾經指出:“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但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敎育等差別的眞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才能適合於各革命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適合於表現民意和指揮革命鬥爭,適合於新民主主義的精神。”我們就是遵循這樣的基本原則來規定我們國家的選舉制度的。
  我們選舉權的普遍性,表現在選舉法草案中以下的規定,即:凡年滿十八週歲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敎信仰、敎育程度、財產狀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爲着實行這種普遍性的選舉,選舉法草案對於婦女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了專款的規定;對於各民族人民的選舉,對於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的選舉,都作了明確的必要的規定。當然,我們的普遍選舉制對於一部份人的選舉權利還是必須加以限制的,所以草案同時規定了那些依法尙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這幾種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分子佔人口總數的比例是很小的。這就是說,我們國家的選民,將佔全國人口很高的比例。我們的選舉是名符其實的普選。無疑的,在這樣普選的基礎上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具有最廣泛的人民代表性的。草案規定凡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就具有被選爲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這是因爲在我國目前情况下,把一些富於革命朝氣、勇於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發壞人壞事的靑年優秀分子選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去,特別是到基層政權中去,是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至於所規定的對於一部份人的選舉權利的限制,如對尙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的選舉權利的限制,不消說,這只是一種臨時的辦法,是今天歷史條件所不可避免的,而在不久的將來,當條件變化之後,現在所實行的這一類的限制就成爲不必要的了。
  我們選舉權的平等性,表現在選舉法草案中以下的規定,即:所有男女選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每一選民祇有一個投票權,這就是說,對於所有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來說,他們的選舉權利是不受限制的,他們的平等的民主權利是受到充分保障的。選舉法草案還規定了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代表的產生,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爲基礎。同時草案又適當地照顧了地區和單位,所以在城市與鄉村間,在漢族與少數民族間,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規定。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眞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們過渡到更爲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所完全必需的。
   選舉法草案規定了所有選舉經費,都由國庫開支。這是在物質方面保證選舉人和候選人能够在實際上享受自由選舉權利的重大的措施。
  選舉法草案規定了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代表的選舉,完全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認爲滿意的和認爲必要的人,並對選出的代表,有權依照法定手續撤回補選。草案還特別規定了有關選民登記問題的申訴程序和對一切破壞選舉行爲的嚴厲制裁。所有這些,都是使選民獲得自由行使其選舉權利的充分保障。
  選舉法草案規定了我們只在鄉、鎭、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市等其層政權單位實行直接的選舉,而在縣以上則實行間接的選舉。我們只在縣以上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而在基層政權單位,則一般地採用舉手表决的投票方法。這就是說,我們的選舉還不是完全直接的,投票的方法也還不是完全無記名的。這是由於我國目前的社會情况、人民還有很多缺乏選舉經驗以及文盲尙多等等實際條件所决定的。如果我們無視這些實際條件,在現在就勉强地去規定一些形式上好像很完備而實際上行不通的選舉方法,其結果,除了增加選舉的困難和在實際上限制許多公民的選舉權利之外,沒有任何的好處。
  必須指出,我們選舉法的實質,是着眼於實際的民主。鑑於全國各地情况不一,而我們又係初次進行這樣全國性的選舉,無論領導方面或羣衆方面都還缺乏經驗,所以有些條文,只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有關選舉的若干具體問題,留待省市人民政府制定選舉實施細則時去解决,俾能適合於各種具體的情况。不消說,這乃是在目前條件下能够充分保證人民民主權利的切合實際的行得通的辦法。
  誠然,我們的選舉制度比起蘇聯現行的選舉制度來說,是不够完備的。大家知道,蘇聯各個時期的選舉制度向來是世界上最民主的選舉制度,特別是在一九三六年斯大林憲法頒佈以後,蘇聯完善地實行了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與不記名的選舉制度。這是世界上最好的選舉制度。隨着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採用像蘇聯那樣的更爲完備的選舉制度。
  但是,我們現在規定的這個選舉制度,是任何資產階級國家的選舉制度所不能够比擬的。談到選舉,我們中國在北洋軍閥時代和蔣介石時代都曾辦過,無論北洋軍閥或蔣介石所辦的選舉,從實質到形式都是臭氣薰天的,我們大家對此都很熟悉,可以不必去多說它。不過我們國內確實有一些人對於歐美資產階級的選舉是着過迷的,他們中間的多數人現在已經認識到那種歐美資產階級假民主的騙局,但是也許有少數人對那種騙局還沒有看淸楚。事實上怎樣呢?拿美國來作例子吧。根據美國官方統計資料,美國有五十多種對於選舉資格(例如對於財產狀况、居住年限、敎育程度、高度年齡、宗敎信仰、“社會聲望”等等)的限制。美國的“選舉稅”和“人頭稅”經常剝奪了廣大貧苦的勞動人民和廣大黑人的選舉權利。根據一九四二年的材料,美國年滿二十一歲的黑人僅有百分之十列入選民名册,而參加投票者則僅有百分之一。由於種種的限制,美國在一九四八年大選中有兩千萬合格的選民被無理地剝奪了選舉權利,而在去年𨙻次大選中,這種被剝奪了選舉權利的人,據美聯社估計,要增至兩千五百萬人,即佔達到選舉年齡的人數的四分之一。這還只是就選舉權說的,至於被選舉權,在美國更完全爲極少數的億萬富翁所包辦。美國如此,其他資產階級國家在實質上也是一樣。有許多資產階級國家中的婦女和服兵役者全部地或部份地被擯除於選舉之外,好些國家都蠻橫無理地規定了民族和種族的限制,有些國家的上議院議員至今還採用着任命制和世襲制。資產階級國家的候選人通常要繳納大量稅金,負擔選舉費用。這就使得窮苦的人們和富翁在候選人提名的方面處在完全不平等的地位。除此以外,資產階級更利用金錢採取賄賂、進行政治買賣及其他各種舞弊的辦法,以達到其包辦選舉的目的。由此可見,資產階級的選舉制度,只能是以保護資產階級剝削制度和民族壓迫制度爲基礎,它絕不允許人民有甚麽當家作主的權利,它在形式上規定一些虛僞的看來似乎漂亮的東西,也純係爲着欺騙人民保護其特權統治的目的。
   資產階級國家不會有眞正的民主,也不敢給人民以眞正的民主。正如列寧所說:“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始終是——而且在資本主義之下不能不是——狹窄的,殘缺的,虛僞的,假仁假義的民主,對於富者爲天堂,對於貧人和被剝削者爲陷穽爲騙局。”
  但是,大家知道,即使是這種虛僞的假仁假義的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在現在資產階級國家裏,特別是在美國和在美帝國主義控制的國家裏,也已被資產階級一步一步地拋棄了。在那裏,正像斯大林同志所說的那樣,“現在,連一點自由主義的影子也沒有了。”
  與資產階級國家完全相反,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我們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全體人民都有權利選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國家的事務,而人民自己則有權利並有各種機會去經常地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所以,我們愈充分發揚民主,人民民主專政就愈加鞏固,人民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聯系就愈加密切,就愈能在充分發揮人民積極性的基礎上,完成國家每一個具體的任務。這就是我們的選舉制度之所以具有充分民主性的根本原因,這就是我們的選舉制度之所以千百倍地優越於資產階級選舉制度的根本原因。
   二
  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爲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基於民主集中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就要在普選的基礎上,產生人民行使政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草案第二第三兩章,就是對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作出適當的規定。
  對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我們是依據這樣兩個原則來擬訂的,即:(一)它必須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國家政權機關,旣便於召集會議,又便於討論問題和解决問題;(二)它必須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在人民代表大會中,旣須有相當於社會各民主階級地位和有相當於各民族或種族地位的代表,又須注意到代表的地區性,以便於隨時反映各民族各階級各地區的情况,並能隨時將代表大會的决議迅速傳達到各民族各階級各地區的人民中去,把每個决議都變成爲全體人民的實際行動。
  根據這樣的原則,我們認爲鄉、鎭、市轄區等基層政權單位的代表名額不宜過多。因爲基層單位的會議間隔短,具體問題多,如果代表人數過多,很難周密地討論問題和解决問題,而且要耗費過多的人力和時間。所以,草案規定鄉、鎭代表名額一般爲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市轄區代表爲三十五人至二百人,是適當的。這樣實行之後,在人口較多的鄉、鎭、市轄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能較多,聯系起來較不方便,這可採取適當方法加以解决。
  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地說,也不宜太多。因爲縣級政權接觸的問題也比較具體,每年開會次數不宜過少,有時還要召集臨時會議,當然代表人數過多是不便利的。草案一般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爲一百人至三百五十人,特殊者還可達到四百五十人,這是因爲有些縣份所轄鄉數過多,而每鄉又必須有代表的原故。
  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在草案中規定得比較多。因爲省、市管轄範圍較廣,涉及問題較大,必須有適當的名額才能容納各方面各地區的代表,才便於處理比較複雜的問題。省開會次數較少,市容易召集會議,所以人數雖然較多,但並沒有大礙。草案規定省代表名額一般爲一百人至五百人,特殊者可以多到六百人,市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五十人,不得多於八百人,這是適當的。
  根據草案第三章計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額,約爲一千二百人左右。這個數目略少於蘇聯兩院代表的總和,但比其他任何國家的國會都大得多。這對於我們這樣的國家,在現時條件下,是適當的。
  必須指出,草案中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在多數地方都比現在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要少,甚至要少得多。這是因爲代表名額較多,在進行宣傳動員和訓練幹部這些方面固有好處,但在行使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上,却不甚便利。
  還須指出,省、縣兩級的代表名額,在條文上規定得比較活動,如兩千萬人口以下的省,代表名額定爲一百人至四百人,即其一例。這是因爲各個省、縣人口多少不同,管轄單位多少不同,民族分佈情况不同,城鄉比重不同,所以選舉法對於代表名額的規定,必須照顧到各種地區而應有適當的伸縮性。
   與上述各項規定相適應,草案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產生的比例。
  草案規定了各地應選代表的名額,以人口爲基礎,同時照顧到地區。鄉、鎭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完全以人口爲基礎來確定的,即在一個鄉、一個鎭或一個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裏面,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相等的。縣、省兩級則因必須照顧到所轄每一鄉或每一縣都有代表而又受到代表大會名額的限制,所以作了最大的鄉應選到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不超過三人,最大的縣應選到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不超過三人至五人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也是按照以人口爲基礎同時照顧地區和單位的規定,這樣,人口多的省、市比人口少的省、市代表名額要多的多,乃是當然的。同時草案中也注意了對於極小省分的照顧,規定每省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事實上小省多在東北、西北和西南,東北的小省多有工業城市的代表名額調劑,西北和西南的小省多有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調劑,所以這些小省的代表名額一般都不算少。例如新疆、甘肅的名額相當於陜西,人口只有九十餘萬的寧夏也可選出五個代表。這樣,應該認爲是合理的。
  草案規定了城市和鄉村應選代表的不同的人口比例。條文規定省每八十萬人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人,而工業城市則每十萬人就可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人。對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作了同樣性質的規定。城市是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是工人階級所在,是工業所在,這種城市和鄉村應選代表的不同人口比例的規定,正是反映着工人階級對於國家的頷導作用,同時標誌着我們國家工業化的發展方向。因此,這樣規定是完全符合於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和實際情况的,是完全必要的和完全正確的。
  草案規定了少數民族和人民武裝部隊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的適當的代表名額。同時規定了人口約一千一百萬的國外華僑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爲三十人,這反映了祖國對於國外僑胞的關切。此外,必須着重指出,草案中雖無須專門規定婦女代表的名額,但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中,必須注意選出適當數目的婦女代表。不能設想,沒有適當數目的婦女代表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如上所述,按照選舉法規定所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將眞實地反映出我國的現實生活和階級關係,使社會各民族各階級都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稱的代表,從而使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最廣泛的人民代表性,使它能够充分地反映和集中各民族人民的要求,切實地保障在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民的利益。
   三
  選舉法草案對於國內各少數民族的選舉,作了專章的規定。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大國,各民族人民對於祖國的締造,都有或多或少的貢獻。三年多以來,由於貫徹執行了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所規定的民族政策,已經根本改變舊中國長期存在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現𧰼,實現了或正在實現着眞正的民族平等,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爲我國各民族人民友好合作的大家庭。無疑地,我們的選舉法應該把這種民族友愛團結的關係反映出來,並使之鞏固起來。
  全國各少數民族人口數約佔全國人口總數的十四分之一。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爲一百五十人,並規定除了這個固定數目之外,如仍有少數民族選民當選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者,不計入一百五十人名額之內。所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少數民族代表人數,預計實際上會接近代表總數的七分一。我們認爲這個名額的規定是合理的,因爲全國民族單位衆多,分佈地區很廣,需要作這樣必需的照顧,才能使國內少數民族有相當數量的代表得以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同樣的理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也應根據上述精神去確定。
   所以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六會,凡境內有少數民族聚居區者,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均應有代表出席。”
  所以草案規定:“凡聚居境內的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者,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得酌量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最少以不少於二分之一爲原則。”比如一個十萬人口的縣,規定一千人選一個代表,而某一聚居的少數民族的人口在一萬以下,則它可以少於一千人選代表一人,但最少不得少於五百人選代表一人。
  但是,這種規定用之於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地方,則是不適當的。以廣西爲例,全省約近兩千萬人,其中少數民族超過八百萬人,如果援引上述規定,則漢族人民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可選代表一百二十人,少數民族每五萬人選代表一人,可選代表一百六十人,這當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草案又規定:“凡聚居境內的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佔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鑒於全國各少數民族的人口多少不一,分佈地區很廣,又有聚居、散居等等區別,所以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都需要按照所轄地區的少數民族情况,採取統一計算人口和統一分配應選代表名額的辦法,才不致於發生處理不當的毛病。
  草案充分地估計到各種不同的情况,所以對於各民族的選舉,只作了一般的概括性的規定,有關選舉的具體辦法和名額的分配,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選舉委員會根據具體情况去確定。
  無疑地,選舉法對於少數民族選舉的各項規定,將獲得各少數民族人民的熱烈擁護,將大大地鞏固三年來民族團結的成果,將使全國各民族在中國共產黨和毛主席的領導下,在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都能够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四
   選舉法草案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章,對於選舉程序和選舉辦法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充分地保證了選民在選舉中的權利。
  選舉法草案規定在辦理選民登記並公佈選民名單之後,對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者,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五日內作出處理之决定。申訴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時,得向人民法庭提出訴訟。這樣就可以使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民登記時,必須謹愼從事,草案同時規定了選民名單應在選舉的三十天以前公佈,這樣就給了申訴人以進行申訴和訴訟的充分機會,並使選舉委員會和人民法庭得有較多的時間,對於選民資格的申訴和訴訟進行妥善的處理。
  選舉法草案規定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不屬於上述各黨派、團體的選民或代表均得按選舉區域或選舉單位聯合或單獨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當然,在實際上是應該而且可能以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聯合提名的方式,作爲提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的主要方式。但同時規定選民或代表得有單獨提出候選人的權利,使選民或代表能有更多表達意見的機會,這在我們現在的情况下是有益無害的。按照以往進行選舉的經驗,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之後,必須先期公佈,以便在基層選舉區域提到各選民小組、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到各代表小組去進行充分的討論。經過這樣的民主討論,就能使選舉人了解候選人的情况,並鑑別各個候選人是否提得恰當,以便根據這些意見校正候選人名單,而後正式進行選舉。草案還規定在選舉的時候,選舉人可按候選人名單投票,亦可另選自己願選的其他選民。經過這樣程序,可以充分表達選舉人的意見,並使選舉獲得圓滿的結果。
  草案規定鄉、鎭、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等基層單位的選舉,得按選民居住情况劃分若干選區,分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使選舉地點和選民住地相距不遠,這樣就便利了所有選民都能參加選舉。
  草案還規定了必要的條款,以制止對於選舉的違法舞弊行爲。草案規定凡是採用暴力、威脅、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阻礙選民自由行使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人,特別是犯有僞造選舉文伴、虛造選票、隱瞞矇混等違法行爲或對控吿者採取壓制報復行爲的人民政府的或選舉委員會的人員,都應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給以刑事懲處。爲了防止和及時處理在選舉中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爲,必須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工作。人民法院應該組成和派出必需數量的人民法庭,隨着進行選舉的基層單位開展工作,以保障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以上运些規定,表明了我們的選舉制度是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我們選舉制度的優點,不但在於它規定了充分的民主的原則,而且還在於它在所有選舉工作的各個環節上,都規定了切實有效的具體辦法,使這些原則的貫徹有了確切的保障。
   五
  鄉、鎭、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是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工作的基礎。辦好這些基層單位的選舉,縣市以上的選舉工作就較爲容易了。
  在這次基層的選舉運動中,我們要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使所有政權的、黨的和羣衆團體的其層組織的幹部,都在羣衆的鑑別下,受到一次深刻的敎育,藉以克服目前在基層組織和基層幹部中嚴重存在着的命令主義和許多違法亂紀的現𧰼。我們要經過充分民主的選舉,把壞分子、違法亂紀的分子和犯有嚴重的命令主義錯誤而爲人民羣衆所極不滿意的分子從各種基層組織的工作崗位上剔除出去,把羣衆所愛戴的聯系羣衆的人選到這些組織的工作崗位上來。我們要經過這次選舉運動,使人民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起來,並達到改進幹部作風之目的。此外,因爲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是以人口爲計算的標準的,所以我們要在選民登記同時,進行一次全國範圍的人口調査。基層單位最繁重的工作是選民登記。因爲選民數量很大,又要進行人口調査,所以需要大量的人力,才能辦好這件事情。選民登記中的最大問題,是關於選民資格的確定。在這方面,無論城市或農村,都在一系列的民主改革運動中,遺留了一批尙待解决而在這次必須加以解决的問題。例如對於地主階級分子,需要確定那些是經過五年以上勞動改造而又完全服從政府法令、沒有任何反動行爲應依法改變成份並給以政治權利的,那些是尙未具備上述條件不應改變成份的。對於地主階級的靑年子女,需要確定𨙻些是沒有參加過直接剝削而又完全服從政府法令應給以政治權利的,那些是沒有具備上述條件不應給以政治權利的。對於富農分子,一般並不存在有無政治權利的問題,即是說他們是有政治權利的,但在老解放區,對於舊富農分子有無政治權利的問題,需要按照政務院一九五零年八月四日的决定加以甄別和確定。對於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也需要經過一次嚴格的甄別和淸理,區別出那些是需要繼續管制的,那些是改造較好可以縮短管制期限或取消管制但尙不給以政治權利的,那些是改造更好可以取消管制並給以政治權利的,那些是管制錯了而應恢復其政治權利的。同時、在選民登記中,如果査出漏網的反革命分子,必須加以管制,並剝奪其政治權利。總之,選民登記是一件極其嚴肅的工作,我們不能聽任一個反動分子或未經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非法竊取了莊嚴的政治權利,我們也不能聽任一個公民被錯誤地剝奪了莊嚴的政治權利。
  基層的選舉工作,無論選民登記和人口調査,無論對於選民資格問題的申訴的處理,無論候選人名單的提出和討論,無論選舉區域的劃定和選舉大會的召開,都是非常細緻和莊嚴的事情。在整個選舉工作過程中,必須同命令主義者、違法亂紀分子和破壞選舉的分子進行堅决的鬥爭,才能保證充分地發揚民主,吸引廣大的選民積極地參加選舉。爲此,基層單位的選舉,必須在上級選舉委員會派出的工作組的指導之下進行,基層選舉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上級選舉委員會委派非本地的得力幹部充任。只有把大量經過專門訓練的幹部派到基層單位去參加和指導選舉工作,才能保證選舉法在基層單位的確切執行。
   六
  爲了監督和指導選舉法的確切執行,在選舉法通過和公佈之後,即應迅速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級的選舉委員會,建立必要的辦公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在上級選舉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辦理選舉事宜。
  選舉法草案對於中央及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組織和任務,作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爲了便於辦事,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人數不宜過多,即使這樣,計算全國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總數仍達兩百萬左右。同時我們這次又是初辦選舉,任務繁重,經驗不够,如果選舉委員會工作能力不强,是無法勝任的。所以挑選一批爲人正派、辦事公道而又聯系羣衆的人到選舉委員會工作,是辦好選舉的關鍵。
  對於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是否可以被提名爲代表候選人的問題,即應否迴避的問題,我們認爲沒有作出迴避規定的必要,因爲我們現在所實行的主要是間接選舉,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的選舉工作,不是由選舉委員會而是由大會主席團主持的,而基層選舉工作又是在上級選舉委員會派去的工作組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的。
  各級選舉委員會成立之後,應該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在當地人民政府頷導之下,與有關部門通力合作,立即開始進行選舉法的宣傳,硏究在本地區執行選舉法的具體辦法,以及制定計劃報請上級批准等項工作。但要指出,縣、市以上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重點,必須放在指導基層單位的選舉上面,首先是放在挑選和訓練工作隊的工作上面。只要我們有了經過訓練的、懂得政策的、通曉選舉法令的工作隊,而又採取典型試驗,逐步推廣和分期完成的工作方法,我們是可以在幾個月的時間內,辦好基層選舉工作的。只要基層的選舉工作辦好,就爲縣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工作的勝利完成奠定了基礎。
   以上是對於選舉法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通過和公佈,在我們國家的政治生活中,是一件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事件。如果說我們國家正開始的第一個五年建設計劃標誌着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的新階段,𨙻麽,選舉法的頒佈正標誌着我國人民民主政治發展的新階段。
  斯大林同志一九三六年三月曾指出:“我們新的選舉制度,使一切機關與團體的工作緊張起來,逼迫他們來改善自己的工作。蘇聯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與不記名的選舉制度,將成爲人民手中的鞭子,用去鞭策工作不好的政權機關。”
  無疑地,我們的選舉法現在還不及蘇聯一九三六年以後的選舉制度那樣完備,但也將產生大體相同的效果。它將大大增强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效能;它將使官僚主義者、命令主義者和違法亂紀分子失去藏身之所;它將進一步地加强人民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聯繫,並使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更臻完備;它將更加增强全國各民族之間的團結,並使人民民主統一戰綫獲得進一步的鞏固和發展。
  無疑地,我們的選舉法將大大發揮人民羣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全國人民更加緊密地團結在毛主席、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周圍,去爭取抗美援朝鬥爭的徹底勝利,實現國家的各項建設計劃,並由此引導我們的國家穩步地走向社會主義。
  我們的選舉法是中國人民在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長期艱難困苦的鬥爭中獲得的一種勝利果實,全國人民將以歡欣鼓舞的心情迎接它的誕生,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爲它的實現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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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参考資料 第五輯

《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参考資料 第五輯》

出版者:西南人民革命大學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参考资料第五辑》的中心主要介绍了是苏联完成社会主义建社的基本规律及经验。其中包括消灭剥削阶级、劳动竞赛与斯达哈诺夫运动、干部决定一切、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等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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