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農莊章規的補充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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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参考資料 第四辑》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440
颗粒名称: 集體農莊章規的補充條例
分类号: F302.2
页数: 2
页码: 154—155
摘要: 集体农庄章规的补充条例:一、干部:任期为一年,不得期前改选,遇特殊情况时,须经过集体农庄区联盟许可等;二、入庄费:参加集体农庄者须缴纳入庄费:雇农五卢布,贫农和中农依其经济能力之不同五至二十五卢布;三、庄员饲养牲畜的权利: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应尽全力幇助庄员解决牧场和饲养等方面的困难,但所需费用要由庄员负担等。
关键词: 农业集体化 集体农庄 规章制度

内容

一、幹部
   (蘇聯農業人民委員部與蘇聯集體農莊中央管理委員會經聯共黨中央的批准後對集體農莊章程做如下補充决定)
   一、集體農莊管理委員會的任期爲一年。
   二、農莊管理委員會不得期前改選,遇特殊情况時,須經過集體農莊區聯盟許可。
   三、農莊管理委員會任命的生產組長,其任期不能少於一年。
   四、期前撤除生產組長職務時,須經集體農莊區聯盟與區農業科的許可。
   二、入莊費
   (蘇聯農樂人民委員部與蘇聯集體農莊中央管理委員會的補充說明。本補充說明經聯共黨中央與蘇聯人民委員會共同批准)
   “參加集體農莊者須繳納入莊費:僱農五盧布,貧農和中農依其經濟能力之不同五至二十五盧布。”
   三、莊員飼養牲畜的權利
   (蘇聯農業人民委員部與蘇聯集體農莊中央管理委員會的補充說明)
   “集體農莊章程(第四款)並不限制莊員私人飼養幼畜以及繁殖與增添牛、羊和豬。
   集體農莊管理委員會應盡全力幇助莊員解决牧場和飼養等方面的困難,但所需費用要由莊員負担。”

知识出处

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参考資料 第四辑

《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参考資料 第四辑》

出版者:西南人民革命大學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参考资料第四辑》原拟选用联共(布)党第十五、十六两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及一九三〇年三月十五日联共(布)党中央关于反对歪曲我党集体农庄运动路线的决议,因缺原文,未能如愿。又拟选载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及一九五三年三月廿六日“人民日报”社论:“领导农业生产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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