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鄉人民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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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395
颗粒名称: 重慶市鄉人民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377-378
摘要: 本规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之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及重庆市区人民政府暂行组织规程第七条规定制定之。
关键词: 重庆市 乡人民代表会议 暂行组织规程

内容

第一條本規程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之鄉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及重慶市區人民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鄉人民代表大會(或鄉人民代表會議——下同)和鄉人民政府,在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政府卽爲鄉的行使政權的機關。 鄉人民政府委員會爲鄉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在巴縣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監督指導。 第三條鄉人民政府委員會由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鄉長一人,副鄉長一人至二人及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組成之,鄉長、副鄉長及委員經區(縣)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第四條鄉長、副鄉長及委員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鄉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2.實施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3.領導和檢查鄉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工作。
  4.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本鄉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興革意見。
   第六條鄉長主持鄉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全鄉工作,副鄉長協助之。 第七條鄉人民政府設文書一人,較大的鄉,得酌增設辦事員一人,承鄉長之命辦理各項事宜,並得視工作需要設各種經常的及臨時的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得由鄉人民政府委員兼任。
   第八條鄉人民政府之文書、辦事員,由鄉長提請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任免之。 第九條鄉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半月舉行一次,由鄉長召集之,並得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條本規程經市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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