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鄉人民代表㑹議組織通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380
颗粒名称: 重慶市鄉人民代表㑹議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375-376
摘要: 本通则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之乡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之规定并结合本市郊区具体情况制定之。
关键词: 重庆市 乡人民代表会议 组织通则

内容

第一條本通則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之鄉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之規定並結合本市郊區具體情况制定之。
   第二條鄉人民代表會議,由鄉人民政府召開之代行鄉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第三條鄉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依各鄉人口多寡而定,一千戶以下的鄉,以不超過一百名爲原則,一千戶以上的鄉,以不超過一百三十名爲原則。 第四條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共同綱領,年滿十八歲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當選爲鄉人民代表會議之代表。 第五條鄉人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居民居住的自然情况劃分選區、由選民選舉產生,必要時可由鄉人民政府和鄉人民團體共同商定,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巴縣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之區公所批准)特邀代表若干人。 第六條鄉人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改選一次,於春節前後舉行,連選得連任。經選民多數同意,得隨時更換其代表;特邀代表;經鄉人民政府和鄉人民代表會議主席、副主席及鄉人民團體共同商定,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巴縣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之區公所批准),亦得隨時更換之。
   第七條鄉人民代表會議職權如下:
  1.聽取與審查鄉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吿;2.向鄉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3.建議與决議本鄉興革事宜;
  4.審查本鄉人民負担及財糧收支事項;
  5.向人民傳達並解釋鄉人民代表會議决議事項,並協助鄉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推行之。 第八條鄉人民代表會議,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得選舉鄉長、副鄉長及委員,或决議撤換之。 第九條鄉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有與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觸時,上級人民政府得予廢除,修改或停止其執行。 第十條鄉人民代表會議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三人,由鄉人民代表會議選舉之,負責主持會議,聯系代表,並協助鄉人民政府進行下屆會議的準備工作。
   主席、副主席當選爲鄉長、副鄉長時得兼任。鄉人民代表會議不設常駐機關。 第十一條鄉人民代表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應報吿並檢查上次會議决議的執行情形。 第十二條鄉人民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三條各選區的代表得互推代表主任一人,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聯繫代表推行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本通則經市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阅读

相关地名

重庆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