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區人民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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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357
颗粒名称: 重慶市區人民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
页码: 370-374
摘要: 本规程依据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之规定制定之。
关键词: 重庆市 区人民政府 暂行组织规程

内容

第一條本規程依據大城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通則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區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區人民代表大會(或代行其職權的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以下各條款同)和區人民政府,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政府卽爲區的行使政權的機關。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爲區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區長一人,副區長一至二人及委員若干人組織之,依法報請市人民政府任命。
   在解放初期,爲迅速建立革命秩序,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市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2.實施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3.統一領導和檢查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工作。
  4.根據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局、處、院、行的業務指示,監督與協助或指導各局、處、院、行在本區內各分支機關的工作。
  5.區所轄行政單位人民代表大會的决議,若與上級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觸時,區人民政府得廢除或修改。6.向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興革意見。
   第六條區長主持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區人民政府所屬各室、科的工作。
   副區長協助區長執行職務。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得根據區之大小及實際需要,建立工作機構,原則上規定如左:
  1.設祕書室及民政、文敎、衞生、工商、財糧、調解、建設等科,如工作需要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得予增減之。
  2.根據本市各區具體情况,城區的區與郊區的區應有所不同,城區區人民政府卽等於基層政權,區以下得視工作需要,可在各公安派出所設行政幹事一至三人;郊區區以下得設鄉(鎭)或行政村,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八條祕書室之職掌如左:
  1.關於公文之收發、撰擬、繕校、及印信、檔案之管理等事項。
  2.關於機關房屋、水電、生活、供給、交通、運輸、衞生、通訊、招待等事項。
  3.關於執行區人民政府之工作人民任免,考核、奬懲、敎育、文娛、保健及其他福利等事項。
  4.關於本機關預决算之編製,經費之稽核、收支、出納、保管及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5.關於會議會報之準備與紀錄,督促各項决議案之執行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主管之事項。
   第九條民政科之職掌如左!
  1.關於區人民代表大會的籌辦與組織事項。
  2.關於組織市民、推行市政、以及調查了解各階層社會情况並反映其意見和要求等事項。
  3.關於協同農協進行土地改革等事項。
  4.關於配合各有關機關團體推行與處理煙毒查禁事項。
  5.關於辦理市民婚姻登記事項。
  6.關於烈軍工屬及復員軍人之優撫安置生產等事項。
  7.關於社會救濟福利事項。
  8.關於協助了解社團宗敎活動事項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第十條文敎科之職掌如左:
  1.關於領導與改進本區公私立小學校幼稚園敎育建設等事項。
  2.關於計劃並解决本區學齡兒童入學,及領導區文化敎育舘推行社會敎育和其他羣衆文化敎育等事項。
  3.關於市立小學校幼稚園及區文化舘敎職員之考核及提請任免奬懲等事項。
  4.關於私立小學校幼稚園及各種子弟學校、補習學校、補習班、私塾之管理考核及轉請登記立案等事項。
  5.關於本區名勝古蹟文化古物之調查、保護等事項。
  6.關於其他有關文敎事項。
   第十一條衞生科之職掌如左:
  1.關於本區家庭衞生及環境衞生之檢查及組織防疫、保健與衞生敎育事項。
  2.關於領導本區衞生事務所及辦理本區各醫藥衞生機構衞生人員之調查登記,和改進指導公私立托兒所等保育醫藥事項。
  3.關於協助進行對本區投機藥商與藥品眞僞之調查事項。
  4.關於吸食毒品者之戒除及調驗事項。
  5.關於貧苦人民免費醫療等事項。
  6.關於其他有關醫藥衞生事項。第十二條工商科之職掌如左:
  1.關於本區工廠商店及手工業工廠作坊之開業歇業登記,及工商情况之調查等事項。
  2.關於區內工商業基層組織的指導事項。
  3.關於本區行商攤販之組織登記,和市場交易之管理等事項。
  4.關於度量衡之檢查及投機奸商之調查與建設取締等事項。
  5.關於協助各行業進行評徵稅收事項。
  6.關於本區合作專業與公營零售商店之監督協助等事項。
  7.關於公私間加工訂貨合同之監督與檢查事項。
  8.關於其他有關工商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財糧科之職掌如左:
  1.關於農業稅之評定,徵收,保管及上繳事項。
  2.關於全區及區以下行政單位預决算之編製,經費之稽核、收支、出納、處理及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3.關於過境部隊、軍政人員之供應事項。
  4.關於其他有關農田財糧事項。
   第十四條建設科之職掌如左:
  1.關於廢林、水利、漁牧、墾植的指導事項。
  2.關於農業生產技術之改進,品種之改良及農業生產貸款等事項。
  3.關於公路與下水道之養護事項。
  4.關於公私建築之管理事項。
  5.關於小型工程之修建及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第十五條調解科之職掌如左:
  1.調解民間糾紛:如婚姻、債務、房屋等爭議,及有關刑事的輕微事件:如妨害婚姻、家庭傷害、侮辱等事項。2.就人民法院囑託調查的事件,進行調查了解,搜集材料協助司法工作的推進。
  3.就調查不成立及調解成立當事人翻異的案件,於案件移送法院時,詳細介紹案情及移送全部有關資料。
  4.指導各調解委員會開展羣衆性的調解工作,並協助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問題。
  5.向羣衆宣傳政府政策法令、搜集各方面的反映按月彙報區長。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所屬各科設科長、祕書室設祕書主任(小區設祕書),秉承區長之命,主持各科室事務;科室內並設科員辦事員若干人,分工辦事。在工作需要時,各科室亦可設副職,或增設股或組。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得因工作需要,設各種經常的或臨時的委員會,儘量吸收各界熱心公益事業的民主進步人士參加,各種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得由區長、副區長或人民政府委員兼任。 第十八條區人民政府之祕書主任、科長、副科長、由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央頒佈之幹部任免條例任免之,股長或組長、科員、辦事員由區長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免之。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區長召集之。區長根據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提議,得提前或展期召集之。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二十條區人民政府行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區長召集之。副區長、祕書主任(小區無祕書主任者由祕書參加)各科長及市人民政府各局、處、院、行在本區所設之分支機關負責人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區長亦得根據情况與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區人民政府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本規程呈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後施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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