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於地方委員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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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202
颗粒名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於地方委員會的决定
分类号: D627
页数: 2
页码: 158-159
摘要: 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于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依照人民政协经织法,全国委员会得在各该地设立全国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
关键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地方委员会 决定

内容

(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人民政協首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一、本决定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之。
  二、人民政協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省、市地方委員會,在普選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各省、市人民代表會議所產生的省、市協商委員會代表其職權。
   三、全國委員會對省、市協商委員會的關係如左:
   (1)接受並處理協商委員會的報吿與建議;
   (2)搜集並硏究協商委員會的工作資料並交流經驗;
   (3)協助協商委員會解答關於共同綱領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在執行中所發生的問題;
   (4)協助協商委員會加強當地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民族間的團結與合作。
   四、省、市協商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關係如左:
   (1)接受全國委員會的各種工作指示;(2)有重點地分別報吿每屆人民代表會議及協商委員會開會的經過及各項决議案的實施情况;
   (3)搜集並彙報有關政法、財經、文教、土改、以及統一戰綫工作的情况;
   (4)彙報縣、市及縣以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開會經過及其工作。
   五、駐在各省、市的全國委員會委員,得出席各該省、市協商委員會的會議。 六、全國委員會的每次會議,省、市協商委員會得依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决定,派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七、各大行政區成立協商委員會時,亦適用上列各項决定。
   八、全國委員會於必要時,派代表至各地視察協商委員會工作及一般統一戰綫工作。 九、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於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依照人民政協經織法,全國委員會得在各該地設立全國委員會的地方委員會。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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