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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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197
颗粒名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條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56-157
摘要: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得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关键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工作条例

内容

(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和全國委員會的一切决議。
   二、根據中國人民政協組織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全國委員會的職權,進行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的會議,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視工作需要經協商召開之。
   第二條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分設下列各組,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硏討和審議工作:
   一、政治法律組;
   二、財政經濟組;
   三、文化教育組;
   四、外交組;
   五、國防組;
   六、民族事務組;
   七、華僑事務組;八、宗教事務組。
   各組應將其硏討和審議的意見作成報吿或提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審核處理。 第三條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每一委員得參加前條各組中之一組或數組,進行工作。其不常駐北京者,得以書面提供意見。
   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二至三人,由常務委員會指定之。 第四條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得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員列席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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