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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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188
颗粒名称: 第七條
分类号: D916.2
页数: 1
页码: 151
摘要: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第七条。
关键词: 人民法庭 组织通则

内容

七、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權逮捕、拘禁並判决被吿死刑、徒刑、沒收財產、勞役、當衆悔過或宣吿無罪。 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所判决之死刑、沒收財產及五年以上徒刑的批准權,屬於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專員公署),死刑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專員)以命令執行之。不足五年的徒刑及宣吿無罪之判决的批准權,屬於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之判决的批准權:屬於大行政區直轄市者,前項規定的屬於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權,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行使之,死刑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主席以命令執行之;屬於省轄市者,適用縣之規定。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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