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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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181
颗粒名称: 人民法庭組織通則
分类号: D916.2
页数: 3
页码: 150-152
摘要: 为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得视情况的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县(市)人民法庭。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此外,关于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份的争执及其他有关土地改革的案件,亦均由人民法庭受理之。人民法庭任务完毕已无存在必要时,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撤销之。
关键词: 人民法庭 组织通则

内容

(一九五〇年七月十四日政務院第四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於七月二十日公佈施行) 一、爲保障革命秩序與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實施,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得視情况的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縣(市)人民法庭。其任務是運用司法程序,懲治危害人民與國家利益、陰謀暴亂、破壞社會治安的惡霸、土匪、特務、反革命分子及違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順利地完成土地改革。此外,關於土地改革中劃分階級成份的爭執及其他有關土地改革的案件,亦均由人民法庭受理之。人民法庭任務完畢已無存在必要時,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撤銷之。 二、人民法庭以縣(市)爲單位成立之。必要時得以區爲單位或聯合兩個區以上設立分庭,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得實行巡迴審判。 三、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直接受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同時又是縣(市)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之一,其性質是縣(市)人民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別法庭,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仍由民事庭、刑事庭受理。 四、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設審判委員會,由審判長一人,副審判長一人,審判員若干人組成之。縣(市)人民法庭的正副審判長及半數審判員由縣(市)人民政府遴選,其餘半數審判員由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團體選舉。分庭的正副審判長及半數審判員由縣(市)人民政府遴選,其餘半數審判員由設立地區的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團體(在農村中主要是農民代表會議或農民協會)選舉。正副審判長和審判員均由縣(市)人民政府報請直屬上級人民政府審核加委。 五、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受理案件後,應認眞地進行調查證據,硏究案情,嚴禁刑訊。在審判時,旁聽的人經允許後可以發言,但必須保持法庭的秩序。 六、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審判時,應保障被吿有辯護及請人辯護的權利,但被吿所請之辯護人,須經法庭認可後,方得出庭辯護。 七、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權逮捕、拘禁並判决被吿死刑、徒刑、沒收財產、勞役、當衆悔過或宣吿無罪。 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所判决之死刑、沒收財產及五年以上徒刑的批准權,屬於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專員公署),死刑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專員)以命令執行之。不足五年的徒刑及宣吿無罪之判决的批准權,屬於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之判决的批准權:屬於大行政區直轄市者,前項規定的屬於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權,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行使之,死刑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主席以命令執行之;屬於省轄市者,適用縣之規定。
   八、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對匪特反革命分子之死刑的判决,按本通則第七條規定批准執行,不得上訴。 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關於土地改革中劃分階級成份的爭執案件,依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手續,判决後卽須執行。 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之其他的判决,被吿或原吿如有不服時,得於判决後十日內,要求縣(市)人民政府指令縣(市)人民法庭覆審;對覆審之判决如仍不服時,得提出上訴。 九、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人員,如有違法凟職情事,人民得舉出證據檢舉之,經查明屬實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或報請直屬上級人民政府依法嚴懲。 十、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之正副審判長、審判員,遇到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十一、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其他工作人員由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及人民團體工作人員中調用之。
   十二、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產的經費由政務院另行規定。 十三、爲適應地方具體情况,各大行政區或省,得根據本通則制定人民法庭條例,公佈施行,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在本通則頒佈前已制定人民法庭條例者,如有與本通則抵觸之處,須根據本通則加以修正。
   十四、本通則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呈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後公佈施行。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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