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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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145
颗粒名称: 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25
页数: 2
页码: 123-124
摘要: 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下同)和乡人民政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卽为乡的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不设区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关键词: 行政村 人民政府 组织通则

内容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八日政務院第六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鄉人民代表大會(或鄉人民代表會議—下同)和鄉人民政府。在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政府卽爲鄉的行使政權的機關。 鄉人民政府委員會爲鄉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在不設區人民政府的地區,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的監督指導。 第二條鄉人民政府委員會由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鄉長一人、副鄉長及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鄉長、副鄉長及委員經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第三條鄉長、副鄉長及委員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鄉人民政府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實施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領導和檢查鄉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工作; (四)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本鄉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興革意見。第五條鄉長主持鄉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全鄉工作,副鄉長協助之。 第六條鄉人民政府設文書一人,承鄉長之命辦理文書事宜;並視工作需要設各種經常的及臨時的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得由鄉人民政府委員兼任。 第七條鄉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十天或半月開會一次,由鄉長召集之,並得開臨時會議。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八條本通則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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