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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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131
颗粒名称: 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24
页数: 3
页码: 120-122
摘要: 乡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通则

内容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八日政務院第六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鄉(行政村——下同)人民代表會議由鄉人民政府召開之,一般代行鄉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第二條鄉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五百戶以上的鄉,五十人至八十人;一百戶至五百戶的鄉,三十人至五十人;一百戶以下的鄉,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三條鄉人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共同綱領,年滿十八歲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當選爲代表。 第四條鄉人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居民居住的自然情况劃分選區,由選民選舉之。必要時,可由鄉人民政府和鄉人民團體共同商定,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在不設區人民政府的地
   區,報請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之區公所批准)特邀代表若干人。
   民族雜居之鄉,少數民族的居民人數較多者得單獨選舉其代表。 第五條鄉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任期:鄉人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改選一次,於春節前後舉行,連選得連任。經選民多數同意,得隨時更換其代表;特邀代表,經鄉人民政府和鄉人民代表會議主席、副主席及鄉人民團體共同商定,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在不設區人民政府的地區,報請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區公所批准),亦得隨時更換之。
   第六條鄉人民代表會議職權如下:
   (一)聽取與審查鄉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吿;
   (二)向鄉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三)建議與决議本鄉興革事宜;
   (四)審議本鄉人民負担及財糧收支事項;
   (五)向人民傳達並解釋鄉人民代表會議議决事項,並協助鄉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推行之。
   第七條鄉人民代表會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得選舉鄉長、副鄉長及委員,或决議撤換之。 第八條鄉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有與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觸時,上級人民政府得予廢除、修改或停止其執行。 第九條鄉人民代表會議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鄉人民代表會議選舉之,負責主持會議,聯系代表,並協助鄉人民政府進行下屆會議的準備工作。
   主席、副主席當選爲鄉長、副鄉長時得兼任。
   鄉人民代表會議不設常駐機關。
   第十條鄉人民代表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應報吿並檢查上次會議决議的執行情形。 第十一條鄉人民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二條各選區的代表得互推代表主任一人,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聯系代表推行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凡土地改革尙未完成的地區,在鄉人民代表會議召開前,鄉農民代表大會或鄉農民代表會議執行鄉人民代表會議的職權。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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