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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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3075
颗粒名称: 大城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24
页数: 4
页码: 99-102
摘要: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依各区人口多寡而定,不满十万人口的区以不超过一百五十名为原则,十万人口以上的区,以不超过二百名为原则。
关键词: 大城市 人民代表会议 组织通则

内容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五十七次會議通過
   (凡經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呈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作爲一級政權的區,適用本通則。)
   第一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區人民政府召集之。 第二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依各區人口多寡而定,不滿十萬人口的區以不超過一百五十名爲原則,十萬人口以上的區,以不超過二百名爲原則。 第三條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共同綱領,年滿十八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奪公權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當選爲代表。 第四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參加單位及名額的分配,第一屆由區人民政府邀集本區內的人民團體等代表組成之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備委員會)商定,以後由區人民政府與上屆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以下簡稱協商委員會)商定,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之。
   區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區長、副區長等充任之。區內各人民團體、各機關和各部隊的代表,由各人民團體、機關、部隊自行選派之。
   不屬於上列組織的居民代表,由居民推選或選舉之。
   特邀代表,經區人民政府和籌備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商定,由區人民政府邀請之。
   民族雜居之區,少數民族的居民人數較多者得單獨推選或選舉其代表。
   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得分別列席其所在區的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每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各產生單位經與區協商委員會商定,得隨時更換其代表;特邀代表,亦得經協商委員會商定,提請區人民政府更換之。
   第六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是區人民政府的協議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聽取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吿,討論有關各該區的市政建設工作和人民福利事業,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三)協助區人民政府貫徹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針和計劃,推行各項工作。
   (四)協助區人民政府維持治安、鞏固革命秩序。
   (五)在民族雜居之區,協助人民政府,加強民族團結。
   第七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得代行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下列職權:
   (一)聽取與審查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吿。(二)建議與决議有關各該區的市政興革事宜。
   (三)選舉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委員,並得决議撤換之。 第八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有與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觸時,上級人民政府得廢除、修改或停止其執行。
   第九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之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之。
   第十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主席若干人組成之,負責主持會議的進行。 第十一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二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根據情况與需要,得提前或延期召開之。
   每次會議應審查上次會議决議的執行情形。 第十三條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區協商委員會,由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其職權如下:
   (一)協助區人民政府實行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
   (二)協商並提出對區人民政府的建議。
   (三)協助區人民政府動員人民鞏固革命秩序,並參加各項建設工作。
   (四)負責進行下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五)負責進行本區人民民主統一戰綫工作。

知识出处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人民民主政權建設文件彙集》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西南自解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并经过广大人民羣衆的努力,已将人民的各级政权先后建立起来了。各地在开展这一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中,均具有很大的成绩。今后爲了更好地巩固这一成绩,进一步的加强这一工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普遍地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具有更明确的认识,使各级政权工作干部在这一问题的理论政策水平上能有更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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